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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民事诉讼法(节选)

  (4)有关主席、仲裁员应适用的实体法;
  (5)仲裁裁决中应包含的特别事项,第892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遵守。
  第903条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外国的仲裁裁决如具备下列条件,不必经过任何进一步程序,即为确定:
  (1)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依照此项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为有效;
  (2)仲裁裁决的标的依照希腊法律也构成仲裁协议的主要事项;
  (3)对裁决不准上诉或请求采取救济,对裁决的效力未提出异议;
  (4)败诉一方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并未被剥夺抗辩的权利;
  (5)裁决与希腊法院对相同当事人就同一案件所作的已确定的判决并无不一致之处;
  (6)仲裁裁决与公共政策并无不一致之处。
  第904条
  1.强制执行只能根据执行文件实施。
  2.执行文件指下列各种:
  (1)由希腊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以及规定的能够执行的判决;
  (2)仲裁裁决;
  (3)……
  (4)……
  (5)……
  (6)已经被宣告能够执行的外国执行文件;
  (7)……
  第905条
  1.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外国执行文件在希腊的强制执行应自债务人住所或居所地的第一审法官作出的判决宣告可以强制执行时起,才能进行。无住所或居所时由首都第一审法官的判决宣告之。法官应遵循第740条至第781条规定的程序。
  2.如该执行文件根据文件作成地的法律是可以执行的,并与社会公共道德、公共政策并无不一致之处,第一审的法官应宣告该外国的执行文件有执行力。
  3.执行文件如为外国法院的判决,只在符合第323条第二至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宣告其可以强制执行。
  4.对于外国法院关于个人身分的判决,要赋予既判力,应适用第1至第3款的规定。
  第906条
  在具备第903条规定的条件时,对外国的仲裁裁决可以依照第905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给予强制执行。
  第907条
  终局判决的暂时执行,可以根据胜诉方的请求,由法官发出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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