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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民事诉讼法(节选)

  当仲裁员超过一人并且仲裁协议中也没有其他规定时,仲裁员须在自第873条第二款之最后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指定一名主席,并将此项指定通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第875条
  1.当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死亡或由于任何原因拒绝进行仲裁或者不能进行仲裁或已被撤职,另一方当事人应书面邀请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在至少八天的期限内指定另一仲裁员。被邀请的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他所指定的仲裁员通知第一方当事人。
  2.由仲裁员指定的主席死亡或者由于任何原因拒绝进行仲裁或者不能进行仲裁,而仲裁员没有指定另一位仲裁员(主席)时,当事人各方可以用书面请仲裁员在八天期限内指定另一名主席,并将此项指定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876条
  仲裁协议规定由第三方指定仲裁员或仲裁主席时,仲裁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请该第三方在至少八天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或主席,并将此项指定通知各方当事人。如由第三方指定主席时,各仲裁员也可如此做。
  第877条
  由仲裁协议各方指定仲裁员,由仲裁员指定主席或者由第三方指定仲裁员或主席,此项指定均不得撤回。
  第878条
  1.除仲裁协议有不同规定外,仲裁员或主席未按时指定,第一审法院的法官应依请求指定之。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地的第一审法院的法官对此有管辖权;无仲裁地时,申请人住所地的第一审法官有管辖权;无住所地时,其居所地;无居所地时,首都的第一审法官有管辖权。
  2.前款规定,在由法官或者第一审法院指定的仲裁员或主席死亡或由于任何原因拒绝进行仲裁或不能进行仲裁时亦适用之。
  3.请求应当根据第741条和以下的规定进行审查;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有权提出此种请求,如请求指定主席,仲裁员有权提出。对请求的决定,不得上诉。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也不得对该决定提请撤销或再审。
  第879条
  1.每一位一审法官都应备有一份仲裁员名册,该名册是根据由司法部提议而发布的法令的规定,由第一审法院制定的。
  2.第一审法官应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在没有名册时或者有正当理由时,法官应当依据他的判断选择适当的人员作为仲裁员。
  第8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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