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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民事诉讼法(节选)

  (2)当事人被剥夺了在仲裁庭上为其权利进行辩护的可能性。
  (3)没有遵守当事人或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程序,尤其是有关仲裁庭的组成、表决、撤换及裁决书的规定。
  (4)对当事人请求作出的判决是难以理解的,自相矛盾的,或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波兰共和国的社会生活原则。
  (5)根据本法的规定,存在程序重新开始的原因。
  2.如果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超出仲裁协议那部分的裁决。如果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之外的请求的审理并未反对,就不能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外部分的裁决请求撤销。
  第713条
  1.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应在收到裁决书后一个月之内向法院提出。
  2.当提起诉讼是依据程序重新开始的原因,那么按照重新开始程序的规定计算仲裁的时限。
  3.法庭可以以不公开方式作出决定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也可以提供保证金为条件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对法院作出的这种决定可以表示不服。
  第714条
  法院受到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理由的约束,但法院应依职权审查裁决是否违法或违反了波兰人民共和国的社会生活原则。
  第715条
  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程序依照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波兰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

  第1147条
  1.(省略)
  2.如果请求承认外国法院的裁决,申请一方除应附具经过证明的裁决书副本之外,还应附具经过证明且译成波兰语的译本和裁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如果是缺席裁决,还要有将传唤及时送达给被诉人的证明。
  第1151条
  1.(省略)
  2.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后作出判决。允许对有关强制性的判决提出申诉,针对已有法律强制力的强制执行的判决提出重新开始程序的诉讼也是允许的。
  3.因关于裁决强制执行的判决而获得法律强制力之后,法院将给裁决书发放许可证。
  第1152条
  如果在外国法院达成的和解协议在达成地所在国是有强制力而且不与波兰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秩序基本原则相抵触并且该协议的强制性由国际协议所规定,那么该协议具有执行效力。前条的规定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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