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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1958年公约的法律

德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1958年公约的法律
 (1961年3月15日)


  联邦议会已通过下列法律:
  第1条
  联邦德国1958年6月10日签署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已经批准。随后公布《公约》。
  第2条 
  (1)如一项公约范围内的裁决系根据德国程序法在另一缔约国内作出,则撤销该项裁决的诉讼可在德国进行。《民事诉讼法典》第1041、1043、1045第一款,以及1046条适用于撤销裁决之诉。
  (2)如第一段所指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之诉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被驳回,则如《民事诉讼法典》第1041条撤销裁决的理由适用时,仲裁裁决同时即被撤销。
  第3条
  本法也适用柏林,但柏林决定不适用本法者除外。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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