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根据第一六条的规定减少了要求索赔的金额,由此引起的管理费的差额将不予退还。
(3)对于本规则所附仲裁费表中没有规定的费用,其预交或退还的实际比率的方式应由仲裁院确定。
第六四条 支出
(1)仲裁所需的一切支出,包括仲裁员和秘书处的支出、提供证据的支出、证人或专家鉴定人的支出,检验费用、口译、笔译、录音、记录或誊抄的一切费用应由要求提供上述服务的当事人预付。
(2)(1)段所述各项支出如果由于仲裁庭的要求而有所增加,应由申诉人预先支付,除非另有规定。
第六五条 仲裁员酬金
仲裁院所规定的仲裁员酬金应由申诉人预付。
第六六条 预付办法及其它
(1)申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秘书处预付第六三至六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费用,使用的货币由秘书处决定。
(2)如果(1)段所述的预付金不够,秘书处可以要求申诉人支付额外预付金。
(3)如果申诉人不按(1)(2)段规定预付费用,仲裁程序可以不继续进行。
(4)审理终结时,秘书处应开列预付金帐目单;作出裁决时,应开列收支差额单;裁决书发出时,应向有关当事人退还余额。
附则
(1)本规则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在本规则开始实施时已在进行审理程序的仲裁庭应遵从原规则。
(3)退还仲裁费规则
a)如果在发出受案通知以前得到争议已解决或案件已撤销的书面通知,秘书处应退还US$100以上部分的仲裁费。
b)如果在发出受案通知以后,仲裁庭组成以前得到争议已解决或案件已撤销的书面通知,秘书处应退还US$100以上部分扣除1/3管理费后的仲裁费。
c)如果在仲裁庭组成以后,第一次开庭前48小时以前得到争议已解决或案件已撤销的书面通知(如果是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则须在第一份文件和证据递交仲裁员以前),秘书处应退还US$100以上部分扣除1/2管理费后的仲裁费。
仲裁费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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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预付 │最终承担│承担比例│ 仲裁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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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争议金额 3%(100) │
1.管理 │申诉人│由仲裁 │由仲裁 │ │
费(注1│ │庭确定 │庭确定 │US $10000 │
) │ │ │ │以下(含) │
│ │ │ │ │
│ │ │ │US $10000至 US $300,加 │
│ │ │ │US $20000 US $10000以上 │
│ │ │ │(含) 部分的2.5% │
│ │ │ │ │
│ │ │ │US $20000至 US $500,加 │
│ │ │ │US $30000 20000以上 │
│ │ │ │(含) 部分的2% │
│ │ │ │ │
│ │ │ │US $30000至 US $ 750,加 │
│ │ │ │US $50000 US $30000以上 │
│ │ │ │(含) 部分的1.5% │
│ │ │ │ │
│ │ │ │US $50000至 US $1050,加 │
│ │ │ │US $1000000 US $50000以上 │
│ │ │ │(含) 部分的1% │
│ │ │ │ │
│ │ │ │US $100000至 US $1550,加 │
│ │ │ │US $200000 US $100000以上│
│ │ │ │(含) 部分的0.5% │
│ │ │ │ │
│ │ │ │ US $2050,加 │
│ │ │ │US $200000以上US $200000以上│
│ │ │ │ 部分的0.25% │
│ │ │ │ │
│ │ │ │如未明确争议 │
│ │ │ │金额 US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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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迟延│申诉人│由仲裁 │由仲裁 │ 每次迟延US $50 │
开庭费 │ │庭确定 │庭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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