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秘书处或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应提交文件、证据和其它书面材料的译本。
第三一条 口译或笔译
(1)在一方或双方的要求下,或在仲裁庭的指令下,秘书处应安排必要的口译或笔译服务。
(2)提出此项要求的当事人应为此向秘书处预交费用。
(3)如果(1)段所述服务系仲庭所指令,其费用应从第六六条所述当事人的预付金中交付。
第三二条 出庭
(1)与仲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准予出庭。
(2)其他人经仲裁庭同意方可出庭。
(3)仲裁庭在听取某一证人的证词时,可以命令另一证人退出。
第三三条 延期审理
(1)如有正当理由,仲裁庭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或本身的需要延期开庭或改变开庭时间。但仲裁庭应充分考虑不使仲裁程序拖延,延期或更改庭审日期的决定应当在20天(国内仲裁)或30天(国际仲裁)内作出。
(2)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仲裁员应准予延期。
第三四条 多数决议
(1)仲裁员人数为一名以上时,仲裁庭一切决议均依简单多数的原则作出。
(2)裁决也应依此原则作出,除非仲裁协议或有关法律明确要求须所有仲裁员意见一致。
第三五条 陈明争议的问题
(1)仲裁庭,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陈明双方争议的问题。
(2)如争议中的问题已按(1)段陈明,仲裁庭只能对已经双方确认的已陈明的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决。
第三六条 庭审议程
(1)开庭应以宣读案名及当事人名称开始。
(2)秘书处应记录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仲裁员姓名、双方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历次开庭纪要、证人姓名及地址和每份证词纪要,并保留以上记录。
(3)仲裁庭可以在庭审开始时要求当事人陈明争议问题。
(4)申诉人应就其索赔事宜陈述其要求和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和证人。被诉人应陈述其答辩,并提供证据材料和证人。
(5)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接受,对于已接受的证据,秘书处应按顺序编号入卷,作为案件记录的一部分。
(6)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程序,但必须给双方当事人以充分且均等的机会提交所有材料和有关证据。
第三七条 缺席仲裁
(1)任何一方在得到适当通知后不出席,仲裁程序可以缺席进行。
(2)在(1)段的情况下,缺席一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它证据均应视为已口头陈述或已当庭递交,作出裁决所需的庭审程序应在出席一方参加下进行。
第三八条 提交书面陈述和其它文件
开庭中没有提交但庭上安排提交或随后双方商定提交的一切文件应提交给秘书处,并由其转交仲裁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有机会互相查阅这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