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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事仲裁院商事仲裁规则

  a)当事人全称和地址(当事人为公司的,还应写的公司法人代表的全名和地址);
  b)如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则该代理人的全名和地址;
  c)仲裁请求概要;
  d)申请仲裁的理由及证明方式。
  第一一条 受案和仲裁通知
  (1)秘书处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第一0条的规定,如果符合,应该接受该申请。
  (2)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后,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应随仲裁通知送达被诉人。
  第一二条 答辩
  (1)对于国内仲裁案,被诉人可以在第十一条所述仲裁通知发生之日(下称“基准日”)起15天内;对于国际仲裁案,被诉人可以在基准日后3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作为答辩:
  a)书面答辩;
  b)任何支持答辩理由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制件;
  c)如由代理人提出答辩,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1)段a)项所述答辩应写明下列事宜:
  a)当事人全称和地址(如果当事人为公司,还应写明其法人代表的全名和地址);
  b)如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则该代理人的全名和地址;
  c)答辩概要;
  d)答辩理由及证明方式。
  (3)秘书处收到答辩后,应审查该答辩是否符合(2)段之条款,如果符合,则应接受。
  (4)秘书处接受答辩后,应通知双方当事人。答辩的副本应随该通知一起送达申诉人。
  (5)如果被诉人没有在(a)段所述期限内提交答辩,应视为被诉人主张驳回申诉。
  第一三条 提交文件份数
  第一0条第(1)段所述文件,包括原件在内应提交一式五份(授权委托书除外)。第一四条第(3)段,第一六条第(3)段的情况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正后亦照此办理,但是,秘书处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增减应提交文件的份数。
  第一四条 反诉
  (1)被诉人可以在第三次开庭之日前提起反诉;
  (2)被诉人提起反诉的程序适用申诉人的仲裁申请程序;
  (3)第一0至一三条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正后,同样适用于反诉的接受、通知及对反诉的答辩。
  第一五条 仲裁庭要求被诉人提出反诉
  当被诉人的答辩中含有反诉意图及反诉理由时,仲裁庭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被诉人遵循第一四条的规定在第三次开庭之日前明确提出反诉。
  第一六条 变更请求
  (1)当事人已提交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后,如要补充或修改其请求,应向秘书处书面提出。
  (2)一旦仲裁庭已组成,不经仲裁庭同意均不得补充或修改。
  (3)第一0条至第一三条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正后适用于第(1)段变更请求的情况。
  第一七条 地址的确定
  双方可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如果在提交仲裁申请后14天内未能就此达成协议,秘书处有权决定仲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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