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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国际商事仲裁法案

  3.更正应书面作出,并作为裁决的组成部分对待。
  第54条
  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在收到仲裁裁决后30天内,在通知对方的条件下,每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对仲裁程序中提出但裁决中没有判定的申诉作出裁决。仲裁庭认为必要,可将此期限延长30天。对原裁决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补充裁决。

第六章 对仲裁裁决的补救措施

  第55条
  除本法第56条的规定外,根据本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应受民事和商事诉讼法典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所拘束。
  第56条
  在不违背第22条的条件下,仅在下述情形下才能对仲裁裁决宣布无效:
  (i)没有仲裁协议,或虽有仲裁协议但有效期已过或根据法律该协议无效。
  (ii)根据其定其法律身份的法律,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达成仲裁协议时完全或部分地无能力。
  (iii)任何一方没有按时得到指定仲裁员、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因它无法控制的原因无法提交申诉或答辩。
  (iv)仲裁裁决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超过了协议的范围。如果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可以与包含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的那部分裁决分开,那么只有后者的裁决部分无效。
  (v)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律或当事人协议。
  (vi)仲裁裁决违反本法第46条的规定。
  第57条
  宣布裁决无效的申请应在申请人收到裁决后9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第7条所述法院提交。超过此期限后此申请不能接受,但法院认为延误是由强制性原因造成的并且申请是在这些原因消失后立即提出的除外。申请人在裁决作出前放弃了提出的权利不应影响对宣布无效的申请的接受。
  第58条
  在下述任一情形下,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得宣布仲裁裁决无效:
  (i)裁决的事项是不能仲裁的;
  (ii)裁决违反埃及共和国的公共政策。
  第59条
  在仲裁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法院可以裁定将要求的宣布无效程序中止到法院确定的一定期间,使仲裁庭能够采取它认为恰当的措施,包括重新开始仲裁程序以纠正宣布裁决无效的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法院有权作出一项新的裁定延长此期间。

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60条
  依本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埃及是确定裁决,应依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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