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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国际商事仲裁法案

  在仲裁庭的请求下,第7条所述法院院长有权作出下列指令:
  (a)给拒绝出庭或答复的任何证人判刑,处以证据法中所规定的处罚。
  (b)成立调查委员会。
  第41条
  只要发生民事和商事诉讼法典中所规定的中止情形的任何理由,仲裁庭进行的程序即应中止。

第五章 仲裁裁决和程序的终结

  第42条
  1.仲裁庭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争议实体规则;如果他们约定适用某国的法律,就只能适用该国的实体规则,属于冲突法的规则除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争议实体规则,仲裁庭应适用根据埃及法律采用的冲突法规范确定的法律。
  3.经仲裁当事人授权,仲裁庭可以遵照公平原则裁决争议实质,不受法律条款约束(即按良心和公平原则或作为友好调解人)。
  4.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裁决争议的实质时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和那种交易中通行的惯例。
  第43条
  由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应经过依仲裁庭确定的方式合议后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如果不能达成多数意见,主席的意见应为决定性意见,但仲裁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44条
  1.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仲裁庭应发布终结程序的决定,或者在双方当事人请求下以裁决的形式记录约定的解决条件。
  2.除了可以不说明理由外,对有关争议实体的最终裁决的规定对根据约定条件作出的裁定同样适用,而且这样的裁决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45条
  在终结争讼的裁决之外,仲裁庭可以作出临时裁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
  第46条
  1.仲裁裁决应书面作出并经仲裁员签字,如果仲裁庭由数名仲裁员组成,只要有多数仲裁员签字即可,但需说明少数未签字的理由。
  2.仲裁裁决应包括它所依据的理由,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没有这一要求时除外。
  3.仲裁裁决应平等地包含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仲裁员姓名、地址、国籍、身份,仲裁协议的副本,当事人请求的概述、意见、文件以及裁决的处置部分,其理由,作出的时间和地点。
  第47条
  仲裁庭应向每方当事人发送一份经同意裁决书的作出的仲裁员签字的裁决书的副本。未经仲裁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布裁决或其中的部分。
  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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