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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事仲裁法案

  约束女王陛下
  10.本法案对女王陛下在加拿大的权力具有约束力。

                 生效

  生效
  1.本法案应自公布时规定的日期生效。

附件
               商事仲裁法典
           (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
       1985年6月21日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本法典适用于商事仲裁,但须遵守加拿大和任何其它国家之间有效的任何协议。
  (2)除第八、九三十五和三十六条外,本法典的规定仅适用于仲裁地点在加拿大境内的仲裁。
  (3)本法典不影响国会通过的规定某些争议不能提交仲裁或者仅可按照不同于本法典规定的条款进行仲裁的任何其它法律。
  只有本附录规定的条款可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内容不同。其余条款均同。
  第2条 定义和解释规则
  为本法典之目的:
  (a)“仲裁”是指不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任何仲裁;
  (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者一个仲裁员小组;
  (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中的一个实体或组织;
  (d)除第二十八条外,本法典条款许可当事人自由决定某一问题的,该自由包括当事人有权授权包括机构在内的第三人作出决定;
  (e)本法典的条款提到当事人已协议、可以协议或者以任何其它方式提到当事人协议的,该协议包括协议中提到的任何仲裁规则;
  (f)本法典的条款提到申诉的,它也适用于反诉;提到答辩的,它也适用于对反诉的答辩。但是第二十五条(a)款和第三十二条(2)(a)款除外。
  ……
  第25条 法院在取证上的协助
  仲裁庭或者仲裁庭许可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加拿大的主管法院协助取证。法院可以根据它的职权并按照其取证规则满足此请求。
  ……

第八章 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35条 承认和执行
  (1)仲裁裁决,不论其在哪一国家作出,应承认为有约束力,并应根据向主管法院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本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2)申请执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交充分有效的裁决正本或其验证无误的副本,以及第七条所指的仲裁协议正本或其验证无误的副本。如果裁决或协议不是以加拿大官方语言作成,当事人应提供验证无误的该语言的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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