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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法案

  上述判决在一切方面都同诉讼判决有同样的效力,同时服从有关诉讼判决的一切法律规定,并且可以如同法院的诉讼判决一样执行。
  第14条 不受影响的契约。
  本法院不适用于1926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契约。

第二章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第201条 实施公约
  1958年6月10日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应由美国法院按照本章予以执行。
  第202条 属于公约管辖范围内的仲裁协议或裁决
  无论契约或非契约,凡是产生于法律关系的仲裁协议或仲裁裁决,并被视为包括本法案所述的交易,契约或协议在内的商事性质者,均属于公约管辖范围。产生于这种关系的仲裁协议或裁决,但完全系美国公民之间者,则不应视为公约管辖范围,除该关系涉及国外财产,履行或执行将来在国外进行,或与一个或多个外国有某种其它的合理联系者不在此限。根据本条款,如果一个公司设在、或有其主要营业地在美国,则该公司法人系美国公民。
  第203条 管辖;争议金额
  属于公约管辖范围内的诉讼或程序,应视为根据美国法律和条约产生的。对于这种诉讼或程序,无论其争议金额多少,美国地区法院(包括第二十作法案第四百六十条列举的法院)均应有原始管辖权。
  第204条 地点
  地区法院根据本法案第二百零三条享有管辖权的诉讼或程序可以在任何一个法院提起,除了仲裁协议外,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或程序,或在这样的地区及区域法院,即在协议中指定为仲裁地的法院,只要该地点在美国,也可以进行诉讼或程序。
  第205条 从州法院转移案件
  如果正在州法院进行诉讼或程序的标的涉及公约管辖范围内的仲裁协议或裁决,被告可以在审理前的任何时候将该诉讼或程序转移到美国地区法院,其原因是,该地区或区域系正在进行诉讼或程序的地点。除了本条款规定转移的理由无需于诉状中写明,但可以在转移申请中提出之外,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应适用转移诉讼的程序。
  根据本法案第一章,本条款项下转移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应视为已向被转移的地区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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