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条 指定仲裁员或公断人。
如果协议中已经规定指定仲裁员或仲裁长的方法,应当按照这个方法指定。如果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由于任何原因拖延指定或者拖延补充缺额,法院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应当依照需要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长。由法院指定的仲裁员或者仲裁长处理案件,与协议所指定者有同样的权力和效力,另除协议有规定外,应当由仲裁员一人仲裁。
第6条 审理作为申请的请求。
对法院所提出的一切请求,提出和审问的方式都应当依照法律中关于申请的提出和审问的规定办理,但是本法案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7条 仲裁员传唤证人;费用;强迫出庭。
不论是否依照本法案所指定的仲裁员全体或者过半数,都可以用书面传唤任何人出席作证,并且可以命令提出被认为是案件实质证据的簿册、记录、证件或者文件。证人的出席费用同美国法院证人的费用一样。传票应当用仲裁员全体或者过半数的名义签发,并且应当送达被传唤人,传票的送达方法同法院传票一样。如果被传唤作证的人拒绝或者拖延出席,仲裁员全体或者过半数所在地区的美国法院,根据请求,可以强迫他出席,或者按照美国法院关于保证证人出席或者处罚拖延、拒绝出席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8条 在海事法院由原告提出诉状开始的程序及扣留船只或财产。
如果管辖权的基础成为诉讼的原因,而诉讼本来是可以由海事法庭审判的,那么,不论本法案有何相反规定,自以为受侵害的一方可以依照海事法庭的一般诉讼程序用诉状提出诉讼,并且扣留对方的船只或者其他财产,法院以后有权命令当事人进行仲裁,并保留对仲裁裁决发出命令的权力。
第9条 仲裁员裁决;确认;管辖权;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经同意将仲裁裁决提交法院裁判,并且指定裁判的法院,在仲裁裁决后一年内 ,任何当事人可以随时请求指定的法院确认仲裁裁决,除非裁决依照以下两条的规定而被撤销、修改,法院必须发出确认的命令。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不指定法院,可以向仲裁裁决地所属区内的任何美国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法院因此对这个当事人也有管辖权,如同他曾经出席法院程序一样。如果对方当事人居住在仲裁裁决地所属区内,通知书应当按照法院送达诉讼申请通知书的规定方法送达,否则由对方当事人所在地区的书记员依照法院的其他手续送达。
第10条 撤销;理由;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