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除非仲裁员自行回避或者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仲裁庭应就回避作出决定。
第16条
1.回避请求被驳回的,提出回避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被告知驳回回避后的三十天内,请求索非亚市法院就回避作出决定。法院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得以任何监督的方式复审。
2.当该请求提出时,仲裁庭应中止其程序。
第17条
1.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作为的,其委任终止。
2.前款所指情况下仲裁员不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不能就终止他的委任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索非亚市法院就委任的终止作出决定。法院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得以任何监督的方式复审。
第18条
仲裁员委任终止的,应按照指定委任终止的仲裁员的适用规则指定另外一名仲裁员。
第四章 仲裁庭的管辖权
第19条
1.即使以仲裁协议不存在或者无效为由对管辖权提出抗辩,仲裁庭仍可就其管辖权作出决定。
2.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的其它条款。合同的无效并不能使其中的仲裁协议也无效。
第20条
1.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最迟应于对申诉书进行答辩时提出。抗辩也可由已指定参加指定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2.如果提出事项超出仲裁庭管辖的范围,无管辖权的抗辩应立即提出。
3.如果迟延有正当理由,仲裁庭可以允许稍后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
4.仲裁庭可以在裁定或裁决中就前款抗辩作出决定。
第21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仲裁庭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另外一方当事人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保全申请人的权利。在命令采取这些措施时,仲裁庭可以决定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22条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应平等对待。仲裁庭应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的机会辩护其权利。
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