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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瑞典新仲裁法草案

  受此协议约束的裁决可以根据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法律规定在瑞典得到承认和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其他
  第53条 在国外作出的裁决即为外国裁决
  根据本法案,仲裁地所在国将被认为是仲裁裁决的作出国。
  第54条 符合仲裁协议的规定作出的外国裁决将在瑞典得到承认和执行,但以下55-61条规定的情形例外;
  第55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外国裁决将不得在瑞典被承认和执行。
  1.根据准据法,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无权或未被有效地代表签订该仲裁协议的;根据当事人选定的法律或者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根据裁决作出国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的;
  2.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由于其它原因未能有机会陈述其意见的;
  3.裁决事项不属于提请仲裁的范围或超越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的,但如果交付仲裁的裁决事项可以和未交付仲裁的裁决事项可以分开时,交付仲裁的那部分仲裁裁决可以被承认和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的进行不符合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时,不符合仲裁所在国家的法律的;
  5.仲裁裁决还没有对当事人形成约束力,或经裁决作出地或裁决所依据的法律的国家权力机关驳回或撤销的。
  第56条 如果法院发现有如下情形的,外国裁决也将不被承认和执行。
  1.仲裁裁决包含有根据瑞典法律不能仲裁性的事项。
  2.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将明显与瑞典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第57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应提交至斯维亚上诉法院审理。随申请书应附具裁决书正本或经认证的裁决书副本一份。除非上诉法院另行规定,一份经认证的瑞典文译本裁决书也应作为申请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上诉法院。
  第58条 审查裁决执行申请,必须给予对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否则不得批准。
  第59条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任何仲裁协议,申请人需向上诉法院提交一份原本仲裁协议或经认证的仲裁协议复印件及其瑞典文译本或以其它方式证明仲裁协议曾经被达成。如被申请人提出他已向本法第55条第5款所述的权力机关申请驳回和撤销其仲裁裁决,上诉法院可以延缓作出裁定并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合理的担保。否则,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将以其他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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