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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仲裁法

  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一俟撤销裁决的决定成为终局,法院的管辖权即应恢复。
  第1068条 在欺诈、伪造或新证据情况下裁决的废除
  1.裁决的废除仅在下列一个或几个情形下才能成立:
  (1)裁决全部地或者部分地依据裁决作出后发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过程中所作的或得知的欺诈而作出;
  (2)裁决全部地或者部分地依据裁决作出后发现已被伪造的证据而作出;
  (3)在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获得了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被隐匿、本应对仲裁庭的决定产生影响证据。
  2.废除申请应在得知欺诈或伪造或者获得新证据后三个月内,向应该对第1064条所指撤销申请的上诉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提出。第1066条和第1067条的规定相应适用。
  3.在前款规定的前提下,第一编第十编的规定相应适用。

第六节 根据协议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1069条
  1.如果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请求,以仲裁裁决的形式记录和解的内容。仲裁庭可以拒绝该请求而不说明理由。
  2.在下列条件下,根据协议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应被视为适用本篇第三节至第五节规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1)裁决可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为由撤销;
  (2)尽管有第1057条的规定,裁决不必说明理由;以及
  (3)裁决也由当事人签署。

第七节 最后条款

  第1070条 不得对地方法院院长的某些决定提出上诉
  不得对本篇第一节至第三节所指的地方法院院长的决定提出上诉。
  第1071条 某些请求毋需律师
  在第1036条第2款和第4款、第1027条第3款、第1028条、第1044条第1款和第1062条第1款所指的情况下,申请或答复毋需由律师提出。
  第1072条 在某些情况下协议主管地方法院院长
  当事人可以协议指定特定地方法院院长作为主管第1026条第2款和第4款、第1027条第3款、第1028条、第1029条第2款和第4款、第1031条第2款、第1035条第2款和第1041条第2款所指事项的院长。
  第1073条 第一篇适用于在荷兰境内的仲裁;仲裁地点不明时仲裁员的指定
  1.如果仲裁地点位于荷兰境内,本篇规定应予适用。
  2.如果当事人没有决定仲裁地点,并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在荷兰境内的,仲裁员或仲裁庭秘书的指定或回避应按照本篇第一节的规定进行。

第二篇 在荷兰境外仲裁

  第1074条 外国仲裁协议和在荷兰法院的实体申诉;外国仲裁协议和荷兰法院的临时措施
  1.荷兰法院受理的争议关涉已订立的在荷兰境外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提出答辩前援引前述现有协议,则法院应宣布无管辖权,除非根据适用的规则该协议无效。
  2.第1款所指的协议不应妨碍一方当事人请求荷兰法院许可临时保全措施,也不妨碍地方法院院长按照第289条的规定就简易程序作出决定。
  第1075条 根据条约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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