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荷兰仲裁法

  3.除非当事人已另有约定,仲裁程序在中止之后,应自原到达的阶段继续进行。
  第1033条 对仲裁员的异议:理由
  1.如果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和独立产生合理疑问的情况下,可对仲裁员提出异议。仲裁庭的秘书可因同样的理由而被提出异议;此类异议适用于第1035条规定。
  2.一方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后,仅可依据他已得知的理由对他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
  3.一方当事人不可对第三人或地方法院院长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如果他已默认该指定。但是在指定之后他得知异议理由的除外。
  第1034条 披露义务
  1.可能成为仲裁员或秘书的人,如推定他有可能被提出异议,则应向与他接触的人书面披露此等情况的存在。
  2.已被指定为仲裁员或秘书的人,如果当事人原先没有获得通知,应即按照前款规定通知当事人。
  第1035条 对仲裁员的异议:程序
  1.异议及其理由应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一人书面通知被异议的仲裁员,仲裁庭的其他成员和另一方当事人。如果第三人指定了被异议的仲裁员,则也通知该第三人。仲裁庭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中止仲裁程序。
  2.如果被异议的仲裁员在收到通知之日后两周内不回避,地方法院院长应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就异议作出决定。如果收到通知之日后四周内没有提出请求,异议权则被禁止,中止的仲裁程序应自原到达的阶段继续进行。
  3.如果被异议的仲裁员回避,或者地方法院院长核准异议,除非当事人已另有约定,仲裁员应按照他原指定的规则替换。第1030条第2款和第3款相应适用。
  4.如果被异议的仲裁员或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在荷兰境外,上述第2款所指期间应分别延长为六周和八周。

第二节 仲裁程序

  第1036条 程序规则的确定
  在遵守本篇规定的前提下,仲裁程序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由仲裁庭决定。
  第1037条 仲裁地点
  1.仲裁地点应由当一只的协议确定,如无此协议,则由仲裁庭确定。确定的仲裁地点也是应当作出裁决的地点。
  2.如果当事人或仲裁庭没有确定仲裁地点,仲裁庭在裁决书中所述作出裁决的地点应视为仲裁地点。
  3.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荷兰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其它地点开庭、合议、询问证人和专家。
  第1038条 代理和协助
  1.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庭,由执业律师代理或由有明确的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代理。
  2.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由他们选择的任何人予以协助。
  第1039条 平等对待当事人;开庭;提出证人和专家的权利;出示文书;证据规则
  1.当事人应公平对待。仲裁庭给予任何一方当事人详述其申诉和陈述条件的机会。
  2.仲裁庭应当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给予当事人口头陈述的机会。
  3.仲裁庭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允许一方当事人提出证人或专家。仲裁庭有权指定它的一位成员询问证人或专家。
  4.仲裁庭有权指令出示文书。
  5.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仲裁庭决定适用的证据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