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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仅在下列情况下许可动议:
  1.如果仲裁员无仲裁协议或依据无效的或过时的协议进行决定;
  2.如果仲裁庭不恰当地组成或者独任仲裁员不恰当地指派;
  3.如果仲裁员以有违于授与他们职权的方式决定;
  4.正当程序没被遵守的;
  5.第1480条规定的所有无效情况;
  6.仲裁员违反了公共政策的。
  第1485条
  受理撤销动议的法院撤销裁决的,它应在仲裁员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案件的实体,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
  第1486条
  上诉和撤销动议应提交到仲裁裁决在其辖区内作出的上诉法院。
  救济措施可在裁决作出后立即提出,但是如果在正式通知裁决及其执行许可后的一个月内仍未提出的,则禁止提出。
  仲裁裁决的执行在可以采取救济措施的期间中止。采取这一措施也有中止的效力。
  第1487条
  上诉和撤销动议按照上诉法院审理诉讼案件适用的规则提出、审理和决定。
  直至上诉法院受理案件时,当事人在声明上诉时要求的补救措施可以修改或澄清。
  第1488条
  给予执行许可的命令不得以任何方式上诉。
  但是,在法院已受理的起诉范围内,对裁决的上诉或撤销裁决的动议在法律上包含着对给予执行许可或拒绝有关执行许可管辖的法官决定的上诉。
  第1489条
  拒绝给予执行许可的命令可在通知后一个月内上诉。在此情况下,上诉法院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考虑可能在上诉或撤销动议时提出的针对仲裁裁决的论
点。
  第1490条
  驳回上诉或撤销动议将授与仲裁裁决以执行许可,或者授与上诉法院不作审查的裁决内容以执行许可。
  第1491条
  修改仲裁裁决的动议可在同样的情况下提出,并适用法院判决同样的条件。
  此动议提交到对裁决的其它补救措施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

第五篇 国际仲裁

  第14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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