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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第1476条
  裁决自其作出之时起对于它决定的争议有既判力。
  第1477条
  仲裁裁决仅可根据在裁决作出地有管辖权的大审法庭出具的执行许可的命令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许可应以法庭的执行判决作出。
  为此,裁决文本和仲裁协议副本应由仲裁员之一或者最勤勉的当事人交存法院秘书处。
  第1478条
  执行许可印在仲裁裁决文本上。
  拒绝给予执行许可的命令必须附具理由。
  第1479条
  有关暂时执行判决的规则适用于仲裁裁决。
  如果上诉或诉讼被搁置,第一主席或监督该案的法官,一旦受理提议,即可出具宣布仲裁裁决可暂时执行的执行许可。他也可以依照第525条和第526条规定的条件命令暂时执行;他的决定应视为等同于执行许可。
  第1480条
  裁决如不符合第1471条第2款、第1472条关于仲裁员姓名和裁决日期的规定以及第1473条的规定,则它是无效的。

第四篇 补救措施

  第1481条
  仲裁裁决不可成为异议的标的或上诉到最高上诉法院。
  在第588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它可以成为如无仲裁将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第三人异议的标的。
  第1482条
  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放弃了他们的上诉权,仲裁裁决可以上诉。但是,如果仲裁员被授权以友好调停人行事,裁决是不可上诉的,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保留了上诉的权利。
  第1483条
  按照第1482条所作的区分,当事人没有放弃他们的上诉权或者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保留了该权利的,不论是提议修改或撤销仲裁裁决,仅应进行通常的上诉程序。上诉审法官应作为友好调停人决定案件,如果仲裁员已被如此授权。
  第1484条
  按照第1482条所作的区分,当事人放弃了他们的上诉权或者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地保留该权利的,不论有无任何相反的规定,仍可提出撤销具有仲裁裁决性质文件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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