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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仲裁员的任职只可委托给一个自然人,他必须有行使民事权利的完全行为能力。
  如果仲裁协议指定一个法律实体,后者只有权组织仲裁。
  第1452条
  仲裁庭的组成仅当仲裁员接受已委任给他们的任职时完成。
  知道有资格不合的个人原因的仲裁员应将此通知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他仅可在当事人同意后接受任职。
  第1453条
  仲裁庭可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者数名奇数人数的仲裁员组成。
  第1454条
  当事人指定偶数人数仲裁员的,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补全。该仲裁员按照当事人设想的机制选定,或者无此机制的,由已指定的仲裁员选定,或者他们之间没有协议的,最终由大审法庭的主席指定。
  第1455条
  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律实体负责组织仲裁的,仲裁职权应委任给所有当事人都接受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
  无此接受的,负责组织仲裁的自然人或者实体应要求各方当事人指定一名仲裁员,如适当,并且继续指定组成仲裁庭所需的仲裁员。如果当事人不指定一名仲裁员,该指定由负责组织仲裁的人或实体进行。
  仲裁庭也可直接按照前款规定的机制组成。
  负责组织仲裁的人或实体可以规定仲裁庭仅作出裁决草案并且如一方当事人对该草案提出异议的,案件应提交给第二个仲裁庭。在此情况下,第二个仲裁庭的成员应由负责组织仲裁的人或实体指定,各方当事有可能让如此指定的仲裁员替换。
  第1456条
  如果仲裁协议没有规定最后期限,仲裁员的任职仅应延续自最后一名仲裁员接受任职之日起六个月。
  法定或协议的最后期限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协议延长,或者由大审法庭的主席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予以延长,或者在第1444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由商事法庭的主席予以延长。
  第1457条
  在第1444、1454、1456和1463条规定的情况下,被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请求紧急程序的法院院长,应以不可上诉的命令作出决定。
  但是,如果院长宣布由于第1444条第3款规定的原因之一不作指定的,该命令可以上诉。上诉按照有关司法争议同样的方式提出,审理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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