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第四编 仲裁
第一篇 仲裁协议
第一章 仲裁条款
第1442条
仲裁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同意将可能发生的有关该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第1443条
仲裁条款应以书面规定于主协议中或者主协议援引的文件中,否则它是无效的。
受同样的约束,仲裁条款必须指定仲裁员或规定仲裁员的指定方式。
第1444条
争议发生后,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指定方式的运作而使仲裁庭的组成遇到困难,大审法庭的主席应指定仲裁员。
但是,如果协议明确规定的,该指定可以由商事法庭的主席进行。
如果仲裁条款明显无效,或者它不适合组成仲裁庭之目的,主席应决定并宣布不作出指定。
第1445条
争议应由当事人共同地或由最勤勉的当事人提交仲裁庭。
第1446条
如果无效,仲裁条款应视为没有作成。
第二章 交付协议
第1447条
交付协议是现有争议的当事人将事项交给一名或数名人士仲裁的协议。
第1448条
交付协议应确定争议的标的,否则它是无效的。
受同样的约束,它必须指定仲裁员或规定仲裁员的指定方式。
如果协议中指定的仲裁员不接受授与他的职权,交付协议终止。
第1449条
交付协议应为书面。它可采取仲裁员和当事人签署的会议记录的形式。
第1450条
即使在已开始的另一管辖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有协议仲裁的权利。
第三章 共同规则
第14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