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被许可人得参加其他人提起的侵权诉讼的获得应有的损害赔偿。
侵权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已被容忍5年的,除其注册是依恶意者外,对其不得提起侵权诉讼。但是,不受理的范围以被容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716-6 受理侵权诉讼的法庭庭长得依紧急诉讼程序临时禁止被告继续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并判逾期罚款或者判令为继续其行为提供担保以赔偿商标所有人或专用权受益人的损失。
要求禁止令或提供担保的,只有在实质诉讼可能成立并且在商标所有人或专用权受益人得知侵权事实短时间内起诉的方予准许。法官可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以赔偿其改诉时被告之损失。
716-7 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专用权受益人得依大审法庭应请求开具的命令,要求任保执达员在他指定的专家配合下,或者对他认为非法标有,销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详细笔录并扣押少量样品,或者进行实际扣押。
法庭庭长可要求申请实际扣押者提供担保以供其败诉后赔偿被告损失。
自扣押之日起15天内扣押申请人没有担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扣押自动失效,并且不影响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要求。
716-8 海关管理部门得依注册商标所有人或专用权受益人书面请求在其检查范围内扣留申请人指控贴有假冒其注册商标或享有专用权商标的货物。
海关管理部门立即将扣留情况通报共和国检察官,申请人及货物申报人。
申请人自货物扣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能向海关管理部门做到下列情况的,扣留决定自动失效:
--或者由大审法庭决定的保全措施;
--或者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并提供担保以承担侵权不成立的责任。
为提起前款所称诉讼,申请人得从海产管理部门获知货物的发运人,进口人及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货物数量,而不必遵照海关法典第59条之二有关海关管理人员必须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定。
716-9 凡侵犯商标注册赋予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禁止复制、仿制、使用、贴附、销除或变动商标、集体商标或集体证明商标的规定的,可处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监禁及6000法郎以上120000法郎以下罚金或者单处其一。
716-10 犯有下列行为者处前条所述刑罚:
1)无正当理由占有明知带有假冒侵权商标的商品,或故意出售、经销、供应或提供带有此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2)故意供应或提供与人指定注册商标不符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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