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证明由被提起失效诉讼的商标所有人以各种方法提供。
失效自本条第一款所指5年期满之日起算。失效具有绝对效力。
714-6 商标所有人因其所为而使商标出现下列情事者丧失商标权:
1)在商业中成为该商品或服务的常用名称;
2)引入误解,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源方面。
714-7 任何注册商标的权利移转或变更非经在全国商标簿上登记不得用以对抗第三人。
第五章 集体商标
715-1 集体商标指可由任何人按注册所有人制订的使用章程使用的商标。
集体证明商标适用于具有章程中列举的特点,尤其是具有独特品质、特性或质量的商品或服务。
715-2 本卷规定,除涉及集体证明商标的下列条款及715-3外,均适用于集体商标。
1.集体证明商标只能由商品或服务的制造者,进口者及销售者以外的法人申请;
2.集体证明商标申请应包括规定商标使用条件的章程;
3.任何所有人以外的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均得使用集体证明商标;
4.集体证明商标不得转让、抵押或作为任何强制执行的标的;但是,作为所有人的法人解散的,该商标得依行政法院政令移转其它法人。
5.注册申请不符合有关证明的法规的,即予驳回。
6.集体证明商标已经使用但停止受法律保护的,在不妨害712-10的规定下,10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和使用。
715-3 集体证明商标违反本章规定的,检察院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得要求宣告其注册无效。无效决定具有绝对效力。
第六章 诉讼纠纷
716-1 侵犯商标所有权的,构成假冒侵权,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凡违反713-2、713-3、713-4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716-2 注册申请公告前的行为不认为侵犯商标权利。
但是,侵权嫌疑人收到注册申请副本通知后的行为应当查明和追诉。法庭延期至注册公告之日审判。
716-3 有关商标诉讼及同时涉及商标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附带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由大审法庭管辖。
716-4 716-3之规定不妨害依民法典2059,2060条要求仲裁。
716-5 民事侵权诉讼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但是,商标专用权受益人在合同无相反约定且所有人在催告后未提起诉讼的,得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