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
5)著作权;
6)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7)第三人的人身权,尤其是姓氏、假名或肖像权;
8)地方行政单位的名称,形象或声誉。
第二章 商标权利的取得
712-1 商标所有权通过注册取得。商标得以共有形式取得。注册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十年有效并得多次续展。
712-2 注册申请依本编及行政法院规定的形式和条件提交和公布。该申请尤其应包括商标图样并列举商标所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居住国外的申请人。应在法国指定送达地址。
712-3 注册申请公告两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得向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提出意见。
712-4 在712-3规定的期限内,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商标所有人或享受优先权日的商标所有人,或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得向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专用权受益人享有同等权利,但是合同中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在712-3规定的期限届满6个月内没有裁定的,视为异议不成立。
但是,这一期限得因下列情事中止:
1)异议建立在注册申请之上;
2)遇有无效、失效或要求所有权诉讼;
3)双方共同申请中止;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12-5 非经行政法院规定的对审程序,不得作出异议裁定。
712-6 如果注册申请时欺骗了第三人的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认为对该商标享有权利者得向法院要求所有权。
除注册申请是依恶意者外,提起所有权诉讼的时效期间为注册申请公告之日起3年。
712-7 注册申请遇有下列情事即予驳回:
1)申请不符合712-2规定的条件;
2)根据711-1,711-2,标记不能构成商标,或根据711-3不能作为商标的;
3)712-4对其提出的异议裁定成立。
驳回理由只涉及部分申请的,只驳回该部分。
712-8 尽管有异议,如果能证明注册其商标对该商标在国外的保护必不可少,申请人得要求注册该商标。
异议裁定成立的,全部或部分撤销注册决定。
712-9 商标图样未作变动且商品或服务也未增加的,其注册得续展。续展依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方式及其限进行和公布。
续展无须依711-1至711-3的规定重新审查,也无须经过712-4规定的异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