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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

  10.葡萄酒制品的原产地名称永远不能视为表示通用特征并落入公产。
  除本法第1条关于原产地的各项规定之外,任何葡萄酒如果不是来自地区的、正当的和经常的使用葡萄栽培品种和生产场地时,都无权使用地区原产地名称。
  生产场地是含有生产原产地名葡萄酒的市镇或市镇一部分的表面积。
  来自直接生产的杂产品种的葡萄酒,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使用原产地名称。无权使用本法规定的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禁止使用诸如《园圃》、《城堡》、《区域》、《压榨机》、《塔》、《山脉》、《海岸》、《葡萄产区》、《专卖》等词汇以及使人误认为是原产地名称的其它任何表达方式。此外,在无权使用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泡沫葡萄酒及冒汽泡酒的名称中,禁止使用《面上有微沫的(香槟酒)》(Cremant)。
  11.欲使其产品有原产地名称的任何酿酒者,应在其酿酒申报单中予以说明。
  当酿酒者在市政府的申报内容中含有对尚未承认的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时,农业部负责保护原产地名称的部门对酿酒者在申报予以注册登记并公告。
  12.对批量经销葡萄酒、甜酒、葡萄甜烧酒、烧酒的每个人或一般指的专办企业大宗批发的协会,如有法国原产地名称所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应服从进出货专帐管理。这样的帐目,应根据商品的性质得依照各商品名称的顺序排列,每月建立帐单,为税务总局雇员当场所用及为各级税务检查部门的雇员所用,以及各地区的和省的反假冒部门的监督员作为帐本进出货登记的检查,批发商应全部采用商业书写等便于代理商使用。
  在该簿上进出货的登记应随即进行并无空白处。此外,在登记簿上的进货栏目中标明货号,货物的颜色及发货单位;登记商品的数量,原产地名称。登记簿将保留5年。
  如果这些无任何法国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不再次售出,它们将在出货栏目中连同货号予以登记。或者同进货时的名称一样登记,或者以通常用的名称之一进行登记。
  在销售过程中,对于带有法国来源名称(即法国制造)的售出商品,其发票应按本条第3款规定予以复制;关于烧酒,其发票上应予以注明流通商品的名称和颜色。
  对于出口商品,其搬运证上应注明同样的说明。任何甜酒发货人所提交的货物单上应注明产区的名称。
  对烧酒的规章未做任何修改,尤其是1903年3月31日有关各条款未做任何修改。
  本条各项规定,将在1个月之内递交以两议院批准的法令形式通过,该条各项规定将适用于来自外国的葡萄酒、葡萄甜烧酒及烧酒;在这些国家中将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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