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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

  在听取有关整个防御联合会的意见后,国家原产地名称局提出认定原产地名称的建议,该认定包括:生产地理场地的划定和生产条件及每个定名的原产地名称允许条件的确定。
  该局根据各国关于其管辖的每种产品的标签和装璜方面的法律条款拿出意见;也可以根据原产地名称的其它问题进行磋商。他们在法国或外国进行原产地名称的培训和防御工作。
  7-8,国家原产地名称局包括:
  --葡萄酒、烧酒、苹果酒、梨酒,以及苹果、梨或葡萄酒为主的开胃酒国家主管委员会;
  --奶制品国家委员会;
  --上述当局所负责的产品之外的国家产品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包括专业人员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及特别是有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知名人士。
  每个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商品在7-7条中所涉及的问题予以表态。
  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为提出本局的预算和总政策而出席全体会议。
  一个常务委员会,其组成由上述各委员会中规定的类型的同样成员组成,这些成员从这些委员会中选拔。该常务委员会制定本局预算并确定关于定名的原产地名称的总政策。
  各个国家委员会主席和常务理事会的董事长由财政经济部长和农业部长联合任命;常务理事会的董事长任期为2年,从各国家委员会中连选。
  国家原产地名称局的组织原则和工作规则,根据上述1935年7月30日法令第20条第2款及其实施文本所确定。然而,该款规定的法令是法国行政法院的法令。
  轻罪诉讼
  8.任何人在天然或加工产品上、出售或用于出售的产品上粘贴,或使其出现、增加、删减或任何的篡改原产地名称而明知不准确的,将受至少3个月至多1年的监禁以及以处360-20000法朗的罚款或其中一条惩罚。
  此外,法院将指定地点下令张贴其判决内容,并在其指定的报纸上全部或部分刊登其判决内容,所有费用均由其败诉方负担。
  任何人在欲出售、已售或商品流通的天然或制造的产品上标有原产地名称,而实际上又非原产地名称者将受同样惩罚。
  9.自称受到前条规定的轻罪损害的任何人和兼备第1条规定的时间和利益条件的任何联合会和协会,根据刑事诉讼法典有关规定,可以构成(刑事案中)要求损害赔偿的原告。
  9-1,使用第1-1和7-2条中的某些禁用说明者适用于第8条和第9条中。
  使用7-4条第4款的禁用情况也适用于第8条的惩罚规定。
  适用于葡萄酒和烧酒的原产地名称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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