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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

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
 (1990年7月2日第90-558号法
 最后修改和补充,1991年5月6日通过)


  A.原产地名称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一个地方的名称。来自这个国家,这个地区或地方的一种产品的质量或特点是由当地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而形成的。符合这种条件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构成了商品的原产地名称。
  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诉讼程序
  1.凡是认为在一种天然的或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了一种原产地名称,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他的利益并侵犯了其权力,并且该产品并非属原产地名称,这时,此人可以起诉以达到禁止使用这种原产地名称的目的。
  正式组成的工会或联合会,为使其权力不受侵害,至少在6个月以内进行同样的起诉。
  法官可按地区的、正当的或经常的使用原则来划定生产的地理场地,并确定第一款所指的产品的质量和特点。
  1-1法院在收到上述条款的起诉后,有权审理该种诉讼。
  禁止在非享有原产地名称的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和标签上、商业用纸上、发票上使用原产地名称的说明,且这种说明易造成对产源的混淆。
  最终划分的生产地理场地即使适用于第1条至第7条,这种诉讼也是可以受理的。
  2.诉讼可在民事法庭进行。该民事法庭位于有争议的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产地。
  诉讼将作为简易案件免除诉讼前的调解并进行预审和判决。
  3.在传讯一周之后,原告应在其居住区的法定报纸的公告栏和有关法院所在区的法定报纸公告栏目中刊登一则简短的通知,通知中应注明原告姓名、职业、住址,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如果有代理人)以及诉讼的原由。
  法庭的辩论只能在所述前款指出的公告通知刊登15天后开始。
  4.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时间和利益条件的任何人、任何工会和任何联合会都可以参加诉讼。
  5.在诉讼通知1周后,上诉人根据本法第3条规定予以登载。法院的辩论只能在刊登15天之后进行。
  6.对上诉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控告。
  接到上诉的法国最高法院、负责判断采用原产地名称的引证理由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而后,中止该上诉。
  7.最终判决将对同一地区、同一市镇或者同一市镇的一部分的居民或土地产业主作出决定。
  保护原产地名称的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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