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者;
7.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者;
8.违反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者;
9.违反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者;
10.违反第三十条的规定者;
11.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者;
12.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者;
13.违反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者;
14.违反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者;
15.违反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者;
16.违反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者;
17.违反第四十条的规定者;
18.违反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者;
19.违反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者;
20.违反依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出口和进口者;
21.违反基于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命令规定者。
第七十一条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对其处以1年以下的惩役或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两者并科:
1.未取得第十条第(三)款或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准用的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许可,而新设经营外汇业务或兑换业务的营业所、变更经营外汇业务或兑换业务的营业所名称或地址、变更外汇业务或兑换业务的内容者;
2.违反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者;
3.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者;
4.违反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者;
5.违反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者;
6.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者;
7.违反依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政令的规定,而未取得事前的承认者。
第七十二条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对其处以6个月以下的惩役或5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1.未按第十条第(四)款或第十四条第(二)款准用的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报,或作虚伪申报,而废除了外汇业务或兑换业务者;
2.未取得第十一条规定的承认,而缔结了该条规定的业务协定者;
3.违反第十二条或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准用的第十二条的规定者;
4.不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报告或进行虚伪报告者;
5.违反基于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命令的规定,不进行证明或进行虚伪证明者;
6.违反基于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命令的规定,不进行充分证明或进行虚伪证明者;
7.违反基于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命令的规定,不进行报告或进行虚伪报告者;
8.拒绝、妨碍或逃避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检查者;
9.对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询问不进行答辩或进行虚伪签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