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政令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都不得成为下列债权的发生、变更、清偿、消灭、直接或间接移转以及其他处分的当事人:
1.非居住者间以日本货币表示的债权;
2.居住者间的外币债权;
3.居住者同非居住者间的债权。
第三节 证券
第三十一条 〔在日本国内的证券〕
(一)除根据大藏省令规定得到承认或许可的情况外,任何人对日本国内的证券都不得进行买卖、赠与、交换、借贷、寄存、入质和移转以及移转该证券有关的权利。
(二)前款规定对居住者之间交易日本证券情况不适用。
第三十二条 〔在国外的证券〕
(一)除根据大藏省令规定得到承认或许可的情况外,居住者对在外国的证券,不得进行买卖、赠与、交换、借贷、寄存、入质或移转以及移转该证券有关的权利。
(二)前款规定,对日本人以外的居住者,只限适用于因其适用本法或根据本法的命令规定进行交易所取得的证券。
第三十三条 〔证券的保管〕
除为居住者在日本保管日本证券的情况及根据非居住者之间的协定为非居住者在外国保管外币证券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成为有关保管证券协定的当事人。但是,根据大藏省令规定得到许可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证券的发行和募集〕
除根据大藏省令规定得到承认或许可的情况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不论居住和非居住者,在外国发行和募集以日本货币支付的证券;
2.居住者在外国发行和募集证券;
3.非居住者在日本发行和募集外币证券。
第三十五条 〔认购证券〕
除根据政令规定得到承认或许可的情况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居住者认购外币证券;
2.非居住者认购日本证券。
第四节 不动产
第三十六条 〔在外国的不动产〕
除大藏省令规定的情况外,居住者不能取得在外国的不动产以及与此有关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除大藏省令规定的情况外,居住者不得处分自己在外国的不动产和放弃与此有关的权利或提供其他。
第三十八条 〔在日本国内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