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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1)按本法提起请求权的民事争议,若第一审由州法院管辖,由商法庭审判。
  (2)在审判实践的统一等方面有利于审判竞争案件工作的情况下,州政府有权发布法令决定某州法院作竞争案件法院,审判几个州法院管辖地区的竞争案件。
  州政府可将此授权转交州司法行政部门。
  (3)如果没有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管辖某案件的法院所批准的律师也可以在竞争案件法院代理该案件的当事人。上诉时准用此规定。①
  (4)因委托第2项所指的未经诉讼法院批准的律师作代理人而发生的费用提高,不得追回。
  注 ①“按联邦律师法”,只批准每个律师在某一个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代表当事人。审判员资格现在在德国“审判员法”第五条中规定。
  第二十七—1条 调解委员会
  (1)州政府在工商会设立调解委员会解决工商业经济生活中的竞争纠纷。
  (2)由按“法院组织法”具有审判员资格的法学家任委员会主席,由两个具有专门知识的工商业者任委员会陪审员。主席要有竞争法方面的经验。主席就每次纠纷从每年编制的年度陪审员名单中选任两名陪审员。当事人得赞成选任的陪审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排除和回避准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州法院对回避请求作出裁定(其商法庭,无商法庭时则由民事法庭作出)。
  (3)如果竞争行为有关于以最后用户为对象的营业,发生第十三条所指的民事纠纷时,调解委员会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与其对方详谈。因其他原因发生第十三条民事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得到对方同意时亦可请求调解委员会。
  (4)关于调解委员会的管辖权准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调解委员会主席可要求当事人到场。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时,委员会可以命他交纳罚款。不服到场、交纳罚款命令的,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向管辖委员会所在地州法院(商事庭,无商事庭时向其民事庭)提抗告。
  (6)调解委员会应争取使双方当事人友好调解。它可以为当事人作好书面的,附具原因的调解建议书。调解建议书及其理由仅当得到当事人同意时才可公布。
  (7)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应制作和解书。记达成和解日期,由参加调解的调解委员会成员和两方当事人签署。在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和解可予以强制执行,并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九十七之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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