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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出卖营业秘密
  (1)企业的职员,工人或学徒将因工作关系而得知的营业或企业秘密在工作关系存续期间内未经授权即为竞争目的或个人打算,或存心伤害企业的目的私自向他人透露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罚金。
  (2)为竞争目的或个人打算,私自利用或向他人透露因第1项所指原因,或因违法活动或违反善良风俗的活动而得知的关于营业秘密和企业秘密的消息,处以同样刑罚。
  (3)如果犯罪人在透露时已知道该项秘密将要在国外使用,或者他本人在国外使用则可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判以罚金。
  (4)当接受透露人已经知道或有权知道该项秘密,但犯罪人对此并无所知时,仍适用第1项至第3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利用文件
  为竞争目的或个人打算私自利用或向他人透露因工作关系而受委托取得蓝图、模型、模版、剪裁样式、配方等等技术性的样品、标准的,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罚金。准用第十七条第4项规定。
  第十九条 损害赔偿义务
  对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违犯行为应另负所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有多个义务人时按连带债务人负责。
  第二十条 引诱出卖和自愿出卖
  (1)为竞争目的或个人打算,着手引诱他人作违反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犯罪行为或是接受他人自愿作该犯罪行为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罚金。
  (2)为竞争目的或个人打算自愿进行违反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犯罪行为,或对他人的要求赞成进行这样的犯罪行为的人,处以同样刑罚。
  第二十—1条 在外国所犯罪行
  在外国所犯第十七、十八和第二十条所指罪行准用刑法典第五条第7项。
  第二十一条 时效
  (1)按本法对制止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自请求权利人获知义务人的行为和该人的时刻起算6个月时效期间,即使未获知,自行为时刻起算3年时效期间。
  (2)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起算不得先于损害发生的时刻。
  第二十二条 告诉、自诉
  (1)除第四条所指情况外,犯罪仅以告诉的才予查处。在第十二条情况下,第十三条第1项所指每一工商业者和联合会均有权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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