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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3.他已作了肯定无疑的说明,对最终用户的出售价格高于对零售商或工商用户出售的价格,或者,此事已成为众所周知、因而最终用户也应该知道。
  (2)在营业中与最终用户就出售商品以大批量货物批发商资格作性能说明者,可制止之,除非他基本上只向零售商或工商用户出售并符合本款第1项第2、3目的规定。
  第六—2条 对最终用户出售权利证书
  在营业中为竞争目的给最后用户发出权利证书。证明或其他允许购买商品的文件。或凭证件卖给商品者可制止之。但是只限于一次性购买的证件并每次购买个别发给的证件例外。
  第七条 停业处理
  (1)在公告、对公众的通知上作停业处理广告时,仅限于:
  a.因停止全部营业;
  b.因分支机构的停业;
  c.因个别商品类别的停业而发生的停业处理。
  (2)停业处理广告必须说明停业原因为a、b、c中的何者。在c的情况下,须写明停业处理的商品类别。
  (3)对未明确标出“停业处理”,但却属第1项所指情况者,作广告时亦适用第2项的规定。
  第七—1条 清仓处理
  (1)在公告、对公众的通知上对某种存货作清仓处理广告时,必须在广告上写明处理原因。如果仅限于处理该企业经营名目中个别品种,广告上应写明要处理的该种商品。
  第七—2 停业处理和清仓处理的手续
  (1)第七条与第七—1条所指处理应在登广告之前,在上级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该上级管理机关所指定的办公所报告。报告必须将要处理的货物列出清单并按其种类写明性能、数量;如果在该期限内处理尚未结束,上级管理机关可要求再写报告。该报告必须包括第七条第二、3项及第七—1条所规定的内容,并写明处理开始日期,预期结束的日期,地点。应受理该报告的办公所要求时,还应提供证明处理原因的凭证。
  (2)为实施以上各条上级管理机关可另作其它规定。它可以颁布关于处理期限的命令。对逾越批准期限的处理售货,对第七条第1项不允许的处理、或第七—1条情况下,如果所提理由从贸易习惯上来讲构不成处理的理由,也可予以禁业。在颁发命令之前,上级机关必须听取有关的商业、手工业、工业法定代表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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