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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第十五条 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政策,以使中小企业者能够顺利地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而进行事业的转变。
  2.国家在采取前款对策时,必须考虑到能够使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易于取得就业的机会。
  (关于劳务的政策)
  第十六条 国家应当为谋求中小企业中劳务关系的最佳化和提高职工的福利而采取必要的政策,同时还应当就充实职业训练及职业介绍事业等采取必要的对策以谋求确保中小企业所需的劳动力。

第三章 纠正事业活动中的不利因素


 
  (防止过度的竞争)
  第十七条 为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交易条件和经营的稳定,国家应当就完善组织方面采取必要的政策,以使中小企业可以独立地调整事业活动、防止过度的竞争。
  (分包交易的公正化)
  第十八条 国家为了谋求分包交易的公正化,在对防止延迟交付分包金方面采取必要的对策的同时,还应当就为使分包关系现代化,使有分包关系的中小企业者可以自主地经营其事业并可以最有效地发挥其才能等事项采取必要的对策。
  (公平保证事业活动的机会)
  第十九条 国家为了防止由于中小企业者以外的人的事业活动不正当地侵害中小企业者的利益并谋求公平地保证中小企业事业活动的机会,应当采取设置处理纠纷的机构等必要的对策。
  (确保接受国家订货的机会)
  第二十条 为了有助于扩大对中小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国家应当就安排这些产品和业务方面采取必要的对策以扩大中小企业者接受订货的机会。
  (振兴输出)
  第二十一条 为了振兴中小企业的产品出口,国家应当在提高中小企业生产的有关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的同时,就确立出口交易的秩序、开辟海外市场方面采取必要的对策。
  (调整中小企业产品与进口商品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国家除了主要就加强中小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对其有关进口产品的竞争力采取必要的对策外,在由于产品的进口给予或可能给予生产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中小企业以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认为非常必要时,应当采取调整关税税率、限制进口等必要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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