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1963年7月20日 法律第154号
最后修改 1973年法律第115号)
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扩大矿业、工业生产、顺利地流通商品、开辟海外市场、增加雇用机会等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所有领域都发挥了有益的作用,并对稳定国民生活作出了贡献。我们确信,在以自由公平竞争原理为基调的经济社会里,对于国民经济的成长发展和国民生活的稳步提高来说,中小企业的这种经济的、社会的使命,在今后将继续保持其重要性而不会改变。
可是,近来企业之间在生产效率、企业收入、劳动工资等方面存在的显著等级差别,对于稳定中小企业的经营和提高其职工的生活水平起着很大的限制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贸易自由化、技术革新的进展、生活方式的转变等而引起的需求结构的变化和伴随经济显著成长而产生的劳动力供应不足,也使中小企业的经济的社会的生存基础产生深刻的变化。
为应付这种局面,特别对提高小型企业职工的生活水平要给予适当的照顾,纠正由于经济的社会的限制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不利情况,与此同时,尊重中小企业者的独创精神,促进其自我奋斗以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这已成为中小企业的使命,同时也是赋予我国国民为使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加强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实现国民经济均衡发展的任务。
为了明确中小企业应循的新的前进道路、指明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在此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应当完成的重要使命,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应当是,在适应国民经济的成长发展、纠正由于经济的,社会的限制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不利情况的同时,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及改善交易条件为目标,促进中小企业的独立自主及改正存在于企业间生产效率等各种等级差别,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并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职工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中小企业者的范围)
第二条 依据本法,作为国家政策对象有中小企业者,大体是指如下各项所列者而言,它的范围则由制定的各项政策加以规定,通过高效地实施这些政策以期实现前条所规定的目标。
一、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公司及长期雇用的从业人员数在300人以下的公司或个人,主要从事属于工业、矿业、运输业或其它行业(下项所列行业除外)的事业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