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利坚合众国提交对方缔约国的“双边保护投资条约”

美利坚合众国提交对方缔约国的“双边保护投资条约”
 (供谈判用的样本)
 (1984年2月24日修订)


  美利坚合众国与×××××国
  迫切希望大力促进彼此之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促进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国对方境内投资;
  认识到:在此类投资的待遇问题上达成协议,将会刺激私人资本的流转,促进双方经济的发展;
  一致认为:有必要对投资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以便为投资保持稳定的体制,并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各种自然资源;
  下定决心共同缔结关于鼓励和互相保护投资的条约;
  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1.本条约用语:
  (1)“缔约国一方的公司”,指的是根据缔约国一方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法律和条例,合法组成的法人、公司、社团或其他组织,不问它是否为赢利目的而组织建立,也不问它属于私人所有或政府所有。
  (2)“投资”,指的是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或所控制领土上,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款、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并且包括:
  (Ⅰ)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包括各种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以及质权等);
  (Ⅱ)公司,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公司资产的各种利益;
  (Ⅲ)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并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求权;
  (Ⅳ)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名称、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以及商业信誉等项权利;
  (Ⅴ)由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权利以及依法授予的各种特许证和许可证。
  (3)缔约国一方的“国民”,指的是根据缔约国一方的现行法律具有该国国民身份的自然人。
  (4)“收益”,指的是由投资孳生的或与投资有关的款项(包括利润、红利、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管理费、技术援助费或其他费用),或各种实物报酬。
  (5)“各种有关活动”,指的是公司、分公司、代理处、办事处、工厂以及其他各种营业行动机构所从事的组织、管理、经营、维持以及出让等活动;订立、履行与实施各种合同;取得、使用、保护以及出让各种各样的财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筹措资金,购买股票与发行股票;为进口货物而购买外汇。
  2.对于第三国国民控制的任何公司,缔约国各方均保留权利,可以拒绝它享受本条约规定的各种权益;对方缔约国的公司,如果在对方缔约国境内并无实质性营业活动,或由第三国国民所控制,而此方缔约国与该第三国又无正常经常关系,则此方缔约国有权拒绝该公司享受本条约规定的各种权益。
  3.用以投资或再投资的财产,不论它采取何种替代形式,都不应影响它的投资性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