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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布“关于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反垄断法准则”

日本公布“关于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反垄断法准则”
 (1968年5月24日公平贸易委员会)


  1.鉴于为引进外国技术而采取的自由化措施即将付诸实施,公平贸易委员会制订了本件所附的《关于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反垄断法准则》,并决定公布之。
  关于国际许可证协议,禁止私人垄断和维护公平贸易法(即反垄断法)第6章第1节禁止一个企业家签订包含构成无理限制贸易或不公平商业行为等事项的国际协议,该准则特别对有可能成为不公平商业行为的各种限制加以关切。
  反垄断法规定了国际协议的事后通知(第6章第2节))和取缔非法协议的措施(第7章)。然而迄今基本上还未曾发现向委员会备案的协议有违反反垄断法的,这是由于在根据外国投资法审查过程中,协议中原有的不正当的限制已作了修改或删除。
  然而,在引进技术的条例放宽以后,对于各种限制就不须经过审查手续,而只须根据反垄断法第6章作事后审查。
  根据准则,委员会的意图是更仔细地检查不正当的限制,并努力消除之。委员会期望签约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对准则给予应有的考虑,以免签订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协议。如对协议中的条款是否适用反垄断法有所疑问,委员会将随时准备答复一切咨询。
  2.关于准则
  第1项:本项内列举关于专利权或实用模型权的国际许可证协议中可能属于不公平商业行为的各种限制。然而,本项内只列举某些主要的限制;因此,不应认为本项内未列举的限制即不属于反垄断法。
  第2项:国际专有技术许可证协议中规定的限制与专利权或实用模型权的许可证协议中规定的限制同样对待。
  第3项:反垄断法第23章豁免根据专利法等视为行使权利的行为。这一项的目的在于澄清:本件所列举的限制性行为应视为行使这种权利。

           关于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反垄断法准则
          (1968年5月24日公平贸易委员会)

  1.在关于专利权或实用模型权(以下称专利权等)的国际许可证协议中属于不公平商业行为的各种限制主要是:
  (1)限制引进方将专利权等所包括的商品(以下简称专利商品)的出口地区。
  然而,以下情况不包括在内:
  A  输出方所拥有的专利权已经注册的地区;
  B  输出方传统的专销专利商品的地区;
  C  输出方已将专营许可权授予某一第三者的地区。
  (2)限制引进方专利商品的出口价格或数量,或使引进方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输出方或其指定人出口专利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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