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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顿法

   第十三条 在由美国政府或代表美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或其他程序中,传唤证人,要求他在审理反托拉斯案件(民事或刑事)的任何司法辖区的美国法庭出庭作证,可能涉及其他司法辖区。但是,在民意案件中,除非根据适当的申请和所陈述的理由事先予以同意,审判庭不得发出传票,传唤住在审判庭所在辖区之外、距审判庭一百英里以上的证人。
   第十四条 一旦一家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刑罚条款,该违法事件也应包括授权、命令或实施全部或部分地构成该违法事件的行为的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该违法行为应视为轻罪,且应由法院视该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违法的情节轻重,处以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一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
   第十五条 美国若干地区法院经授权可阻止和制止违反本法的行为,而且美国若干地区检察官有义务在检察长的指导下,在其各自的地区依衡平法提起诉讼,以阻止和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在进行该诉讼程序时,地区检察官可提出请求,陈述案情,并请求发布禁止令或以其他方式禁止该违法行为。在该请求正式通知被告方后,法院应尽快进行听审,并作出判决;在该请求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在作出最后判决之前,随时发布被认为公正的临时禁止令。如果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案件的审判需要传唤其他当事人到庭,无论被传唤人是否住在开庭法院所在地区,法院均可将其传唤,并通过被传唤人所在地区的法警送达传票。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商行、公司或联营单位均有权对因违反反托拉斯法(包括本法第二、三、七、八条)而存在的威胁性损失或损害,在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任何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禁令补救。如果在同样的条件和原则下,衡平法院同意对将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威胁性行为采取禁令补救,依照调整该诉讼的规则,且对因不计后果发布一项禁令可能造成的损害签订一适当的契约,并表明不可挽回的损失或损害即将发生之后,法院便可发布一初步禁止令。但此规定不应解释为个人、商行、公司或联营单位(除了美国政府)有权对受1887年2月4日通过的商业法律条款管辖的公共承运人,就受州际商业委员会控制、管理或用其他方法管辖的任何事项依衡平法提起诉讼。①
   第二十条 在雇主与雇员之间,或雇员相互之间,或已雇人员与待业人员之间,因雇用条件而引起争端的案件,美国法院或法官都不得发布禁令,除非为防止对当事人财产或财产权的无可弥补的损害,且该当事人提出申请,声明该损害无法从法律上获得充分的救济,该财产或财产权须在申请书中具体说明,申请书须以书面作成,且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师对该申请立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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