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委员会或局的命令要求停止某违法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于该命令送达后的六十天后,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巡回区或被告人住所地或营业地所在巡回区的美国上诉法院提交一份书面请求书,请求撤销委员会或局的命令,从而在该法院获得对命令的一次复审机会。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2112节的规定,请求书副本应由法院书记员立即转送委员会或局,由委员会或局向法院提交听审记录。根据请求,在听审记录提交法院之前,法院有权对案件本身及对委员会或局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管辖,并有权作出裁决,批准、修改或撤销委员会或局的命令,且在批准了委员会或局的命令之后、有权作出执行该命令的裁定,还有权在诉讼期间发布对其管辖权有辅助作用、或依其判断为防止损害公众或竞争者所必需的令状。委员会或局对事实的认定,若有主证据佐证,应具有终局效力。如果委员会或局的命令获得批准,法院应发布自己的命令,要求被告人服从委员会所作的命令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批准援引补充证据,且向法院表明该补充证据的重要性和他未能在委员会或局的听审中援引该补充证据的合理理由,法院可命令将该补充证据提交委员会或局,并以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条件在听审中引证。委员会或局可以所采纳的补充证据为理由,修改其对事实的认定,或作出新的认定结论,并应将经修改的或新的认定结论(该认定若有主证据佐证,应具有终局效力)和修改或撤销其原命令的介绍信(如果有)及关于补充证据的报告书一起存档。除了根据《美国法典》第28篇第1254节的规定,应由最高法院根据复审调卷令进行复审者外,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应具有终局效力。
(4)当听审记录提交上诉法院备案之后,该法院对批准、执行、修改或撤销委员会或局的命令具有排它的管辖权。
(5)上诉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比其他待决案件优先审理,并应采取一切办法尽快审理。委员会或局的命令或法院关于执行该命令的判决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任何人依反托拉斯法规定承担的责任。
(6)委员会或局根据本条规定所作成的诉状、命令及其他诉讼文书,可由委员会正式授权的任何人以下述方式送达:①将上述文书副本交付被送达人、被达达合伙的一成员或被送达公司的董事长、秘书、董事或其他高级执行职员;②将上述文书副本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或主要营业地;③将文书副本挂号邮寄到被送达人的住所或主要营业地。表明送达人送达诉状、命令或其他诉讼文书方式的查验回执应是送达文书的证据;邮局以挂号邮寄诉状、命令或其他诉讼文书的收据回执也是送达文书的证据。
(7)依第(2)款作出的任何命令,在下述情况下应具有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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