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有权强制本条的执行,并为本条的执行制定必要的规则和条例。
从本法通过之日起两年后,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成为除了银行、银行联营、信托公司和受1887年2月4日通过的商事法调整的公共承运人之外的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董事长(如果其中一家公司用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全部或部分资本、盈余和未分利润之和超过1,000,000美元,且从这些公司的业务和营业地点来看,这些公司现在是或将成为相互竞争者,而通过协议消除它们之间的竞争将构成违反反托拉斯法)。按照上述规定,董事的合格性是根据该公司选举董事之前的财政年度结束时的资本、盈余和未分利润(不包括已分派但未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之和决定的,若董事已按本法规定选出,该董事在此后的一年内继续任职应属合法。
如果依本法规定被选为某银行或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人,在他当选时以该身份行事是合格的,那么,以该身份行事的合格性在他当选之日起满一年之前,不得因该银行或公司无论什么原因(无论是否为本法所特别排除)引起的事务变更而使之受到影响,他也不因上述原因而变成应该或被认为应该服从本法的任何规定。
第十条 从本法通过起两年后,如果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共承运人的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经理、或采购员、推销员或某一特定交易的代理人,同时兼任其他公司、商行、合伙或联营单位的董事、经理、或采购员、推销员,或与该公司、商行、合伙或联营单位有重大利益关系,那么,该公共承运人便不得从事证券、供应或其他商品交易,也不得与另一公司、商行、合伙或联营单位签订一年总金额超过50,000美元的建筑或维修合同,除非该项采购或交易是以投标方式达成,根据有关条例规定的管理办法通过竞争性投票确定,或经州际商业委员会确认,投标人的报价对该公共承运人最为优惠,投标时应附送投标人的姓名与地址;如投标者是公司应附送高级职员、董事和总经理的姓名和地址;如投标者是合伙或商行,应附送合伙成员的姓名和地址,否则公共承运人不得接受投标。
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如直接或间接地以某行为妨碍或试图妨碍他人投标,或以某行为妨碍投标人或有意投标者之间的自由公平竞争,均应受到惩罚。
每个从事上述交易或采购的公共承运人,应在达成该项采购或交易后的三十天内,向州际商业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详尽的交易报告,说明竞争投标的方式、谁是投标人,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合伙投标的商行成员及其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州际商业委员会经调查或听审后,有理由认为该项采购或交易违反法律,该委员会应将所有的文件以及它对该交易的意见或认定书一起呈交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