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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一)商会理事会任命一名仲裁庭的公断人和他的代理人,公断人在仲裁时担任主席或独任仲裁员;
  (二)商会会长应从上述人员中为每次案件指定仲裁时的主席或独任仲裁员(以下称公断人)。在当事人共同请求和同意下,或在特殊情况下(只在个别案件中),商会会长得任命另一适当的人选担任主席或独任仲裁员。
  第二十条
  (一)在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商会会长任命的公断人得从商会会长为每个案件提出的四人名单中选定其他两名仲裁员。
  (二)或者,在三人组成的仲裁庭中,当事人如有协定,可由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
  (三)当事人如协定仲裁庭应由五名仲裁员组成时,则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庭正常组成外补充两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
  (四)对于并不复杂或涉及金额很小的争议,可建议当事人同意任命一独任仲裁员。商会秘书处和会长得向当事人提出这种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公断人可以任命一位书记员向仲裁庭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节 仲裁庭所在地和仲裁程序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设于苏黎世地方的苏黎世商会的。仲裁也得在其他地方举行。仲裁程序不公开。
  第二十三条
  仲裁时使用的语言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一)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的文书和申请,应由有权签字的人员或持有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除原本作为仲裁庭档案外,应提供足够份数的副本,分送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各一份。
  (二)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包括应有的副本和表册,也应提供同样的份数。
  (三)商会秘书处和仲裁庭送达文书,应由当事人签收,方能生效,在必要时应以挂号信送达。
  第二十五条
  (一)如在规定期限内即从邮局将申请书发往国内或国外,或者指令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而未经撤回时,即视为没有迟误规定的期限。计算期限时,发出仲裁通知书的当天应不计在内。倘若期限的最后一天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或递送人国家的公众假日,应以其后的工作日为期满之日。但是在期限内的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日则不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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