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己选定代理人或辅佐人。
第二十六条 假处分
(一)命令实施假处分,专属于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自愿时,仲裁法院可以对他实施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司法官厅的参与
(一)采用证据,由仲裁法院自己为之。
(二)某种证据调查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为之者,仲裁法院可以申请第三条所定的司法官厅协助为之。关于此点,依照州的法律办理。
第二十八条 计算错误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计算错误的抗辩并且援引一种法律关系,而仲裁法院对这种关系,既不能根据仲裁协议,也不能根据当事人间以后的约定予以裁决时,仲裁程序应即中止;提起抗辩的当事人应定一适当期间以便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张自己的权利。
(二)管辖法院作出裁判后,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仲裁程序再继续进行。
(三)仲裁员定有任期时,在仲裁程序中止期间,任期停止进行。
第三十条 预交费用
(一)仲裁法院可以预计仲裁费用而要求当事人预交若干;如不交纳,即不进行仲裁。各方当事人应预交的款额,由仲裁法院定之。
(二)一方当事人不交纳他应预交的费用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或预交全部应交费用,或放弃仲裁。放弃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关于此项争议就不受仲裁协议的拘束。
第六章 仲裁裁决
第三十一条 评议与裁决
(一)全体仲裁员都应该参与评议和表决。
(二)仲裁协议如未要求全体一致票或特别多数票时,仲裁裁决以多数票为之。(第十一条第四款不受影响)
(三)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授权仲裁法院依公正原则而裁决外,仲裁法院应依现在适用的法律为裁判。
(四)仲裁法院的裁决不得超出当事人所要求的范围,除特别的法律规定所许可的情形外,也不得与当事人所要求的有所不同。
第三十二条 部分裁决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法院裁判时,可以分为几次裁决。
第三十三条 裁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