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978年1月1日修订生效)
<对将来争议仲裁的建议条款>
凡由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争端或请求,或由此引起的违约、解约或合同无效的事件,应按照本协议订立日有效的《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予以解决。仲裁庭应按友谊仲裁或公平与善良的原则裁决。
<将现有争议提交仲裁>
如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而当事人双方要求将现有的由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交仲裁时,他们可与该商事仲裁委员会协商,以适当的文书形式将争议提交仲裁。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合同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与该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按照《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交仲裁时,该争议应按本规则解决,但当事人双方有书面的其他的约定时不在此限。
(二)仲裁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处理,但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如与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的适用于仲裁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应服从此法律规定。
第二条 通知,期间的计算
(一)为了实施本规则,任何通知(包括通知书、通告和建议),如已送交收件人本人或已送交其经常住所、营业地点或通讯处,或者经适当调查而未能发现上述各处所后送交最后所知的收件人住所或营业地点,则认为已经收到。通知如按上述规定送交时,应认为已在送交日期收到。
(二)为了计算本规则规定的期间,此期间应自收到通知、通知书、通告或建议之次日起算。如期间的最后一日在收件人住址或营业地点为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延长到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期间之内的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期间内。
第三条 仲裁的通知
(一)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称“申诉人”)应将仲裁通知送交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称“被诉人”)。
(二)仲裁程序应被认为在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的一天开始。
(三)仲裁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请求;
2.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3.援引的仲裁条款或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
4.争议所由发生的或与争议有关的合同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