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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82修订)

  8.1.2 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之前或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
  8.1.2.1 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
  8.1.2.2 分配或分派货物;
  或者;
  8.1.3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 如货物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于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规定终止,但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8.3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运以及船车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仍需按照上述有关保险终止期限和下述第9条的规定办理)。
  运输契约终止条款
  9. 如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运输契约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港口或处所终止,或者运输在按上述第8条规定发货前终止,本保险亦应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续保要求,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
  9.1 直至货物在该港口或处所出售和交货,或除非有特别约定,在被保险货物抵达该港口或处所后,满60天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或:
  9.2 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的延长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终止。
  变更航程条款
  10. 当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经另行商定保险费和条件,本保险仍然有效。
  理赔
  可保利益条款
  11.11.1 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获得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
  11.2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上述11.1条的规定,对在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本保险契约之前,但在缔约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损失发生,而保险人并不知晓者除外。
  续运费条款
  12. 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致使保险运输在非保险单载明的港口或处所终止,保险人应偿付被保险人的卸货、存仓和续运保险标的至保险单载明目的地适当而合理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第12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并须按照上述4、5、6、7各条所载除外责任的规定办理,还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疏忽、破产或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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