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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82修订)

  14.2 当本保险承保增值保险时,则适用下述条款:
  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等于原有的保险单项下的总保额和保险人对该项损失投保所有增值保险额的总和。本保险应按其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中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单所保金额的证件。
  保险受益
  承运人不能受益条款
  15. 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险的利益。
  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16. 当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有义务:
  16.1 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这种损失,以及:
  16.2 保证适当地保留和行使对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的一切权利。
  保险人除负责赔偿承保责任内的任何损失外,还应偿还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产生的任何适当和合理的费用。
  放弃条款
  17.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施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的表示,或视为影响任何一方的权益。
  防止延误
  合理处置条款
  18. 本保险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应在任何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速合理地处置所发生的事情。
  法律和惯例
  美国法律和惯例条款
  19. 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管辖。

           (三)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 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
  1.1 保险标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之损失:
  1.2.1 共同海损的牺牲;
  1.2.2 抛货。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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