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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82修订)

  4.4 由于保险标的之内在缺陷或性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 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 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 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
  4.8 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与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5.1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物;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 保险人坚持船舶必须适航并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 捕获、逮捕、禁制或拘留,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 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7.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保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7.2 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7.3 恐怖主义分子或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
  期限
  运输条款
  8.8.1 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
  8.1.1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终之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 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或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
  8.1.2.1 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
  8.1.1.1 分配及分派货物,或:
  8.1.3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 如货物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于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规定终止,但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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