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为背书支票的付款人,对背书是否连续完整有审查义务,但无审查背书人签名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应支付之货币)
(一)对载有以非付款地的通货为支付旨意的支票,在提示期限内,得依付款日的价格,以指定国的通货付款。提示而未获付款时,持票人得依其选择,请求按提示日或付款日的价格,以指定国的通货支付支票金额。
(二)外国通货的价格,以付款地的习惯决定之。但出票人得于支票上记载依预定之换算率计算支付金额。
(三)如出票人载有应以特种通货为支付手段者(以外国通货现实支付文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依出票国及支付款国间之同名异价通货为支票金额者,应推定为以付款地通货作支付。
第五章 画线支票
第三十七条 (画线支票的种类、方式)
(一)支票出票人或持票人得于支票上划平行线。画线有下条规定之效力。
(二)画线支票的正面应划平行线两条,画线支票分为普通画线支票与特别画线支票。
(三)平行线内不载任何指定,或记载“银行”及意义相同之文字时,该支票为普通画线支票。如于平行线内载有银行名称,则为特别画线支票。
(四)普通画线支票得改变为特别画线支票,但特别画线支票不得改变为普通画线支票。
(五)平行线或指定银行被涂销时,视为未涂销。
第三十八条 (画线支票的效力)
(一)普通画线支票的付款人仅得对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为付款。
(二)特别画线支票的付款人仅得对被指定银行,或于被指定银行为付款人时,仅得对本银行的客户为付款。但被指定银行得使其他银行代为收款。
(三)银行仅得从本银行的客户或其他银行处取得画线支票,不得为其他人代收画线支票。
(四)对有数对特别平行线的支票,付款人不得为支付。但有两对特别平行线时,其中一个未在票据交换所为代收时,不在此限。
(五)违反前四款规定的付款人或银行,对因此而产生之损害,在不超过支票金额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因付款被拒绝而产生的追索
第三十九条 (追索的要件)
于适法期限内提示的支票被拒绝付款,得以下列各项证明付款被拒绝时,持票人得对背书人、出票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1.公证证书(拒绝证书);
2.载有支票提示期日并附作成日期的付款人声明;
3.证明支票于适法期限内曾提示未获付款,并附记日期的票据交换所声明。
第四十条 (拒绝证书的作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