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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支票法

  三十五、在未遭到异议的情况下,兑付一张支票的人被认为是有效地偿清了债务。
  一张背书支票的付款人必须对连续背书是否符合规定加以检查,而无需检查背书人签名的真伪。
  三十六、如支票上注明须用不在法国境内流通的货币支付时,其金额在支票提示日的期限内可根据付款日的法郎价值支付。如在提示日并未付款,持票人可任意选择,要求该支票或按提示日的牌价,或按付款日的牌价,以法郎支付。
  在确定外币折合法郎的比值时,必须遵循惯例,按照法国对支票上注明的外币标价折算。然而,出票人可规定付款应根据支票上确定的牌价计算。
  如出票人明确规定付款应以某种货币为之,即列有以某种外币为实际付款的条款时,上述规定不适用之。
  如支票金额是以某种货币表示,而此种货币在出票地和付款地名称相同而价值不同,应以付款地的货币支付。
  三十六-1、支票遗失时,支票的所有人可凭第二、第三或第四次开立的支票要求付款。
  如遗失支票的人无法提示第二、第三或第四张支票,仍可要求支付被遗失的支票,但须通过法官的命令,以其帐户证明其所有权,另外还须有保证人担保。
  三十六-2、遗失支票的人如遭拒付,依照前款的形式提出申请后,仍可通过拒付证书保留其一切权利。该证书最迟应于提示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办妥。第四十二项规定的通知,必须在该项规定的期限内发给支票出票人和背书人。
  三十六-3、遗失支票的人为开立第二张支票,必须与其直接背书人联系,使后者以自己的名义代其向后者的背书人说明情况,依次直至支票出票人为止。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遗失支票的人负担。
  三十六-4、第三十六-1项提到的保证人如于6个月内在法律上未被提出请求,也未被诉究,保证人的义务在6个月后即行消灭。

第五章 划线支票


  三十七、支票出票人或支票持有人在支票上划线时,可产生下述条款中所指的效力:
  划线支票有普通划线支票和特别划线支票两种。
  如支票上的两行划线之间未载明任何名称或未指明某银行或类似的字样,则为普通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是在两行划线之间写明银行名称的支票。
  普通划线支票得改成特别划线支票,但特别划线支票不得改为普通划线支票。
  支票上涂销划线或涂销指定的银行名称,支票即被视为无效。
  三十八、(1938年5月24日法令)付款人只能将普通划线支票付给一家银行、邮政支票办事处或付款人的客户。
  付款人只能将特别划线支票付给一家指定的银行。如该银行即是兑付人,支票就只能付给其客户。但是指定的银行也可委托另一银行代理收款。
  一家银行只能从其客户、邮政支票办事处或从另一银行得到划线支票。该银行只能代客户、邮政支票办事处或其他银行收款。
  如支票上有几行特别划线时,兑付人在有两种划线的情况下,只能在由票据交换所收款的情况下付款。
  如兑付人或银行不遵守上述规定,则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害负责,但以不超过支票金额为限。
  三十九、在国外开立而在法国境内入帐和支付的支票,应视为划线支票。

第六章 支票不获付款的追索权


  四十、如及时提示的支票未获付款、且拒付又有公证文件(拒绝证书)证明时,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四十一、拒绝证书应在提示期限到期之前作成。
  如支票在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提示,拒绝证书可在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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