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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票据法

  上述转开汇票如由持票人开立,其金额按原汇票付款地汇往前手住所地的见票即付汇票的汇率定之。转开汇票如由背书人开立,其金额按其住所地汇往前手住所地的见票即付汇票的汇率定之。
   第一六四条
  在法国本土,转开汇票均依下列规定处理:
  各省会间为0.25%,各行政区间为0.5%,其他市场为0.75%。
  在同一省会内不能开立转开汇票。
   第一六五条
  多张转开汇票不能并合。
  每一背书人或出票人只对一张转开汇票负责。
  第九节 参加
   第一六六节
 
 出票人、背书人或票据保证人可指定一人在需要时承兑或付款。
  持票人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时,汇票可由参加人为了债务人的信誉按以下规定作承兑付款。
  参加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付款人,或除承兑人以外的其他汇票债务人。
  参加人应在两个营业日内将其参加事由通知被参加人。如因疏忽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通知者,则应对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负赔偿之责,但赔偿额不得超过汇票金额。
  Ⅰ.参加承兑
   第一六七条
  参加承兑,可于持票人在一张承兑的汇票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时作成。
  汇票上已指定预备承兑及必要时在付款地付款的人时,持票人对已指定预备承兑及付款人的人及其后手,不得于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向预备承兑及付款的人作承兑提示而遭拒绝,并已作成拒绝证书者,不在此限。
  上述情形以外的参加承兑,持票人或拒绝之。
  如持票人允许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时,对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不得于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参加承兑应在汇票上载明,由参加人签名,并应记载被参加人姓名;如未记载,视为为出票人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及被参加人的后手,承担与承兑人同样责任。
  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前后,仍得于参加承兑后,向持票人支付第一五二条所规定的金额,并要求交出汇票及拒绝证书;有收款清单者,也应一并交出。
  Ⅱ.参加付款
   第一六八条
  参加付款,不论持票人于到期日或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均可为之。
  参加付款的金额,应是被参加付款人应付金额的全部。
  参加付款,最迟应于因不获付款而作成拒绝证书期限最后一日之翌日为之。
   第一六九条
  汇票如为居住在付款地的数人参加承兑,或居住在付款地的数人被指定为预备付款人时,持票人应向参加承兑人及各预备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必要时应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最迟在拒绝证书作成期限最后一日之翌日为之。
  未在规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时,指定预备付款人之人或被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背书人,得免除债务。
   第一七0条
  持票人如拒绝一项参加付款,则对因之未能免除债务的人,丧失追索权。
   第一七一条
  参加付款须由被参加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收讫字样以示证明。如未记载,视为为出票人付款。
  参加付款人付款后,应各求持票人交之汇票,如有拒绝证书者,也应一并交出。
   第一七二条
  参加付款人付款后,对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汇票上一切权利,但不得再作背书转让。
  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因参加付款而免除债务。
  有数人要求参加付款时,能免除最多数的债务者,有优先权。故意违反此项定为参加付款者,对因之未能免除债务的人,丧失追索权。
  第十节 复本和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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