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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票据法

  二、如汇票上指定一名应在紧急情况下在付款地承兑或付款的人,则持票人在向紧急通讯地址上载明的该人提示汇票和中止参加承兑并作成拒绝证书确认中止参加承兑以后,得在到期前对加注紧急通讯地址的人及其后手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1)在其他参加担保的情况下,持票人得拒绝参加承兑;  
  (2)如其允许参加承兑,即丧失在到期前对被参加承兑的人及其后手汇票债务人的追索权。
   第五十七条 (形式)
  一、在汇票上应载明参加承兑,并须由参加承兑人签名;
  二、承兑声明中应载明被参加承兑人姓名;未载有此类说明,则视为出票人参加承兑。
   第五十八条 (参加承兑人的责任)
  一、任何参加承兑的人,对持票人和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汇票债务人所负责任与被参加承兑人所负责任同。
  二、纵然有参加承兑,被参加承兑的汇票债务人及其前手汇票债务人在清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款项时,得要求持票人交付汇票和在必要时要求持票人交付作成的拒绝证书及向之出具收款收据。
  III.参加付款
   第五十九条 (许可范围)
  一、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持票人得在汇票到期时或到期前行使追索权,即允许参加付款。
  二、参加付款须包括参加付款所担保的汇票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金额。
  三、参加付款最迟须在作成拒绝付款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的该日办理。
   第六十条 (中止参加付款的拒绝证书)
  一、如在付款地有住所的人或载明住在付款地被指定为在紧急情况下应付款的人参加承兑,则持票人最迟须在作成拒绝付款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的该日向所有上述人等提示汇票和在必要时作成中止参加付款的拒绝证书。
  二、如未及时作成拒绝证书,则被指定紧急通讯地址的人或汇票的参加承兑人及其后手汇票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拒绝参加付款)
  如持票人拒绝参加付款,即丧失其对不应再承担责任的人的追索权。
   第六十二条 (收据与交付票据)
  一、(1)须开立一张有关参加付款的、附在汇票上的、载明付款人的收据;
  (2)如未载有此类批语,则视为为出票人付款。
  二、须将汇票和可能已作成的拒绝证书交付参加付款人。
   第六十三条 (参加付款人的权利)
  一、(1)参加付款人获得在汇票上对被参加付款人和应对被参加付款人负有汇票义务的人的权利;
  (2)但参加付款人不得在汇票上继续背书。
  二、由于(参加)付款而受益的汇票债务人的后手汇票债务人不再负有责任。
  三、(1)如有数人参加付款,则应首先考虑能使较多汇票债务人免除责任的人;
  (2)任何了解事实情况但违反此项规定而参加付款的人,丧失其对应被免除责任的人的追索权。
  第九节 一式多本汇票;汇票的副本
   第六十四条 (出票和形式)
  一、汇票可开立成一式多本。
  二、一式多本汇票的票据本文中须载有编号;否则每一誊本汇票得被视为是单独的汇票。
  三、(1)凡汇票上不显示该汇票是单独开立的单本汇票,汇票的任何持票人均得自负费用要求交付若干誊本;
  (2)为此,持票人须向其直接前手持票人提出要求;而该直接前手持票人须再要求其前手持票人,按此顺序直至出票人;
  (3)背书人有义务在新的誊本上再行背书。
   第六十五条 (付款;责任)
  一、(1)如某一誊本已被付款,则所有誊本的权利均消灭,即使誊本上未载明在某一誊本已付款时其他各誊本均失效的批语;
  (2)但付款人对每一誊本已予承兑但尚未交还的汇票仍负有义务。
  二、如背书人向数人转让一式多本汇票,则背书人及其后手汇票债务人,对所有载有其签名尚未交付的所有誊本均应负责。
   第六十六条 (保管说明;拒绝证书)
  一、(1)任何发出誊本汇票要求承兑的人,须在汇票其他各誊本注明已发出的该誊本汇票的持有人姓名;
  (2)该人有义务将该誊本汇票交付另一誊本汇票的合法持票人。
  二、如拒绝交付,则持票人仅在通过作成拒绝证书证实下列两点后,才得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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