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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1973年修订

  (10)本条中所称“契约条件”一词,包括那些虽未直接列入契约,但通过契约中其他条件的规定,因而也属于构成契约内容的条件。
  (11)本条的规定应服从于本法案第61条第(6)款的规定(9)。
  法律的冲突
  55A.如果一项买卖契约是受联合王国某一地区的法律的管辖,而该项契约的某一条款却规定适用另一国家的法律;或者如果契约中包括一项旨在用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代替本法案第12至15条和第55条的全部和部分规定者;不管契约条款如何规定,本法案的第12至15条和第55条的规定都只服从于本法案第61条第(6)款的规定,对这些契约仍有实施的效力(10)。
  合理的时间是一个事实问题
  56.本法案中所说的“合理的时间”,它属于一项事实问题。
  权利,诉讼判决的强制执行
  57.本法案中所设定的各项权利、责任和义务,除本法案另有规定者外,可以通过诉讼强制执行。
  拍卖
  58.在拍卖的情况下--
  (1)如货物是分堆拍卖,表面上应视为每堆货物和属于一项独立的买卖契约的标的物。
  (2)在拍卖中,当拍卖人用小锤一击,或采取其他习惯使用的方式,宣布售出,该拍卖即告完成。在此宣布之前,任何出价人均可撤回其出价。
  (3)一项拍卖如未经宣布是根据代表卖方叫价的权利进行的,则卖方本人或者由其雇佣任何人进行叫价,或者拍卖人有意识地向卖方索取叫价,都是不合法的;违反本条规定的买卖可被买方视为欺诈行为。
  (4)拍卖时可以宣布最低限价,卖方或其代表人还可明白表示保留叫价的权利。
  如果叫价权被明示地保留,则卖方或其代表人在拍卖中可以进行叫价。
  在苏格兰,当违反保证已被断定时,应将价金交存法庭
  59.在苏格兰,如买方已确定接受本来可以拒收的货物,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只要求损害赔偿时,在卖方向他提出的索取价金的诉讼中,按照主管法庭的意旨,他可将全部或部分价金交存法庭,也可以此提供保证付款的其他合理担保。
  60.已取消(11)。
  除外
  61.(1)不论本法案中的规定如何,破产法中关于买卖契约部分的规定都仍应按照执行。
  (2)普通法包括商事法规中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本人、代理人、欺诈行为、诬告、强迫、过失以及其他失效条款的规定,除了与本法案的明文规定有抵触者外,都应对货物买卖契约适用。
  (3)本法案中的各项规定或其取消都不应影响有关票据买卖的法令,也不应影响本法案中并未明文取消的货物买卖的法令。
  (4)本法案中关于买卖契约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买卖契约为形式,而实际上是抵押、典当、收费或其他担保的交易。
  (5)本法案的规定不应影响在苏格兰的房主或地主为索还租金而享有的抵押权或假扣押权。
  (6)本法案第55或55A条的规定,不应排除缔约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契约中,对根据本法案第12至15条规定而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可以加以取消或变更(12)。
  名词的解释
  62.(1)在本法案中,除了按上下文内容需另作其他解释者外,--
  “诉讼”一词还包括反诉,在苏格兰则包括原告的申诉、损害赔偿要求和赔偿。
  “受托人”一词在苏格兰还包括保管人。“商业”一词既指一项职业,也包括任何政府部门(北爱尔兰的政府部门在内)、地方当局和负责执行法令者的有关行为(13)。
  “买方”一词是指购买或同意购买货物的人。
  “国际货物买卖的契约”是指缔结货物买卖契约的双方,其营业处所(如无营业处所者为其惯常住所)分处于不同国家的领土之上(在引用此解释时,海峡群岛和人岛应被视为联合王国以外的国家),并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即
  a.一项契约涉及货物买卖,而在缔约之时,货物正在或者将要从一国领土运往另一国领土者;或
  b.构成要约和承诺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的领土内完成的;或
  c.构成要约和承诺的行为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完成,而货物的交付则需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14)。
  “买卖契约”包括买卖和买卖预约。
  “被诉方”一词在苏格兰还包括辩护人、答辩人,如为多重关系的诉讼,则还包括原告。
  “交付”是指一人自愿地将占有物移转给另一人。
  “货物所有权证件”一词的含义与在代理法案中所用者相同。
  “代理法案”系指一八八九年的代理法案、一九八0年苏格兰代理法案以及对该两法案进行修改、代替的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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