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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1973年修订

  不能交货的损害赔偿
  51.(1)如卖方错误地疏忽或拒绝交货给买方,则买方可对卖方提出因其不履行交货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2)上述损害赔偿的金额,应指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直接或必然会引起的估定的损失。
  (3)如有关货物存在有一个可以利用的市场,则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表面上应按缔约时的价格和规定交货时的市价两者之间的差额来计算,如未订明交货的具体时间,则后者应以拒绝交货的日期为准。
  指定履行
  52.在有关不交付指定或特定货物的违约诉讼中,如果法庭认为适当,可以根据原诉方的请求,在判决中指明该项契约应专门履行,而不给被诉方选择赔偿损失以留下货物的权利。此项判决可以是无条件的,如果法庭认为合理,也可包括有关赔偿和价金支付等方面的条件。原诉方的请求可在判决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本条规定应被视为对苏格兰有关指定履约权利的补充,而非将其加以限制。
  违反保证的补救措施
  53.(1)如果卖方违反保证,或者买方对卖方违反要件的行为选择或者不得不当作违反保证处理,则买方不能仅因这种对保证的违反而拒收货物;他可以--
  a.针对卖方违反保证的行为主张减少价金;或
  b.对卖方违反保证的行为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
  (2)违反保证的损害赔偿金额,应指由于是项违约行为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直接或必然会引起的估定的损失。
  (3)凡属违反对品质的保证,此种损失表面上应按交货给买方时的货值同符合保证时应有的货值之间的差额来计算。
  (4)买方对卖方违反保证的行为,虽已提出减少价金的主张,但并不因此排斥他对所受到的进一步损害还可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
  (5)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在苏格兰的买方根据本法案规定所享有的拒收货物的权利。
  利息与特殊损害
  54.本法案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影响买方或卖方要求补偿利息或特殊损害的权利,如果法律规定利息和特殊损害是可以补偿的;也不应影响因对方不能履约而要求索还已付款项的权利。
  第六部分 补充
  默示条件的排除
  55.(1)在一项买卖契约下,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可以用明示协议的办法,或者通过缔约双方的行为,或者按照对缔约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习惯,加以排除或变更,但此项规定应服从于本条下列各项规定。
  (2)一项明示的要件或保证不能否定根据本法案所含有的要件或保证,但彼此互相矛盾者除外。
  (3)在买卖契约或其他契约中,如有任何条款与本法案第12条的任何规定相抵触,则该项条款无效。
  (4)在买卖契约或其他契约中,如有任何条款与本法案第13、14或15条的任何规定相抵触,在对消费者销售的情况下,该项条款无效;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该项条款显然是不公正的或不合理的,则该项条款不应被强制执行。
  (5)在确定上述第(4)款所说的一项条款究竟是否公正或合理时,应注意考虑各该案件的一切有关情况,特别应注意下列情事--
  a.卖方和买方彼此之间缔约地位的效力,还应注意可供利用的适当代替品和供应来源的情况;
  b.如果买方收到一项建议并同意接受其条件,他是否有机会从其他供应来源购买原定的货物,或者在没有原定那种货物的情况下,购买适当代替品;
  c.买方是否了解或是否理应了解上列第(4)款中所说的条款的存在和范围(并应考虑到该项贸易的各项惯例和缔约双方先前交易的全部情况);
  d.如果契约条款规定,当某些条件不能履行便将免除本法案第13、14或15条全部或部分规定的效力时,则应考虑在缔约时预期这些条件的履行是否是合理的;
  e.有关货物是否系专为买方的特别订货而制造、加工或修改的。
  (6)上列第(5)款不应影响下列情况:法庭按照任何法律的规定,可以对一项旨在取消或限制本法案第13、14或15条规定的条款,制定其不能构成契约内容的一部分。
  (7)本条中的“对消费者的销售”一词,是指卖方所从事的一项货物买卖(拍卖和投标除外),其货物为--
  a.通常购买该货是供个人或消费之用;或
  b.购买者在交易过程中并非真正的买方。
  (8)为了证明一项买卖不属本条中所说的“对消费者的销售”,其责任应由争辩的一方承担。
  (9)本条中所说的“那些排除本法案某一条款规定的条件”,是指这样一些条件,它们旨在取消或限制各该条款全部或部分规定的实施,取消或限制由于各该条款所授与的某种权利的实现,取消或限制卖方违反各该条款规定的要件或保证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也指那些可能发生上述取消或限制效果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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